二 经济政策与康乾“盛世”

1 调整土地占有关系

明清之际社会经济受到严重摧残和破坏。这首先是因为明末的社会经济危机导致了生产力萎缩;其次从明末大规模农民战争到清兵入关前后的烧杀劫掠,直至康熙平定三藩之乱,全国性的兵火战乱长达半个世纪之久;再加上清初满族贵族推行落后的生产方式,造成经济停滞倒退。但是野蛮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终究“应当适应干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①。清初的经济政策,顺治时己在逐步适应调整,但因受决策集团两派不同倾向斗争的牵制,而且时局动荡、经费开支过大,有些改革还只是口头承诺,并没有真正实行。至康熙清除鳌拜集团,圈地、“投充”等基本上被制止,特别是平定三藩之后,封建秩序相对稳定,清廷继承和发展顺治年间提出的一些积极措施,在经济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变革,社会经济得以迅速恢复发展。

更名地原属明宗室藩王勋戚的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湖广、陕西、甘肃等地的近 20 万顷庄田,除直隶一部分被满族贵族圈占,一部分已荒废外,实际上大多已被农民占有耕种。鳌拜专权时,“命查故明废藩田房悉行变价,照民地征粮”②,要求这些农民“分荒熟酌量变价”③,重新出钱购买产权。这一反攻倒算措施遭到人民强烈反对。康熙八年(1669 年)玄烨掌握实权后,下令停止圈地的同时,宣布对已被百姓耕种的前明废藩田产“免其变价”,“给与原种之人,改为民户,号为更名地,永为世业”④。次年又明令凡已出钱购买者,准将价银抵作钱粮,“免其纳租”①。这一政策正式承认明末农民战争后藩产土地所有权发生的变化,保护、扶植了一批自耕农,免遭变价和重租的盘剥。

奖励垦荒 清初面临大量土地荒芜、赋税难征的状况,即已多次颁令将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顺治六年,福临下令,“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察本地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②。并展宽起科年限,禁止“预征私派”,把劝民垦荒多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第 83 页。

② 《清圣祖实录》卷 27。

③ 乾隆《武清县志》卷 10。

④ 《清朝通典·食货》。

① 《清圣祖实录》卷 32。

② 《清世祖实录》卷 25。

寡作为考核地方官员的一个重要标准。③但因兵饷开支过重,杂项差役仍不能免;而且一些无人耕种之地,“耕熟之后,往往有人认业,遂起讼端”, 致使百姓裹足不前。直至康熙七年,御史徐旭龄还奏称“垦荒令行之二十余年,而未见成效”。清除鳌拜、平定三藩后,清廷进一步放宽起科年限, 康熙二十二年,又明确规定:“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 以后如已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⑥。承认农民开垦有主荒地的土地所有权。雍正时期继续劝农垦荒,诏令“凡有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 地方官不得勒索,胥吏不得阻挠”⑦清廷还用爵赏劝诱富人投资垦荒,“贡监生员民人垦地二十顷以上,试其文义通者以县丞用,不能通晓者以百总用。一百顷以上文义通顺者以知县用,不通晓者以守备用”。清前期的土地政策调整,适应了明末清初农民反抗斗争在土地占有关系上引起的变化,尽力使农民与土地结合,取得很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