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以农民阶级为主体的劳动人民

隋与唐前期施行均田制,均田农民即为自耕农,他们有少量土地,一般都受田不足,但都要按规定承担封建国家的租庸调,被称为课户。均田制破坏后,自耕农则成为负担两税的两税户。他们属于农民阶级中的上层,身份高于官私杂户、佃户、部曲,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迁徙的自由,在法律上是“良人”,由各地州县统管户籍。其中极少数富裕阶层可能上升为地主官僚, 但绝大部分在残酷的剥削、压迫下,或沦为客户、佃客,或破产逃亡,背井离乡,浮寄流离。

客户的主要成分是由自耕农中的没落者组成。由于土地兼井加剧,赋役繁重,大批自耕农破产,失去土地或流亡他乡,成为佃户、佃客、庄户、庄客等,成为私家的依附民,脱离了政府的户籍管理。玄宗开元时,字文融主持括户,“诸道括得客户凡八十余万”,“征得客户钱数百万”,说明客户户籍及赋役均脱离了国家的控制。由于没有户贯的客户日益增多,又无法悉数遣返原籍,封建国家就采取“轻税入官”的政策,承认客户的合法存在, 使他们脱离私家,编入国家户籍。两税法实行后,“户无主(土)客,以见居为簿”①,客户与主户一起成为两税户。

录属于官府的杂户、官户、工、乐户,属于“贱民”阶层,“配隶诸司, 职掌课役”②,他们是介乎奴婢与良人之间的阶层。杂户接近良人,官户接近奴婢,都隶属于有关的官府机构,在所属的官署中服劳役。官户、杂户都须轮番服役,役期比一般农民长,有时也可纳资代役。杂户按规定受田同百姓, 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唐令规定,杂户官户只可同类为婚。如违反刑律,处罚严于良人。在一定条件下,杂户可经朝廷放免为良人,官户则须先放免为杂户,才能放免为良人。唐后期,随着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放免渐多,和雇匠增加。

工乐户指官府工匠、乐工或太常音声人。户籍不隶州县,工属少府,乐及太常音声人属太常,后有所变化。他们与杂户、官户同属于“贱色”。

部曲客女的身份类似于私家农奴,依附关系很强,隋朝部曲客女有受田资格,唐朝则取消了这一规定。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于杂户,非经放免,不得为良,所生子孙,世袭为部曲。法律地位低于良人,也属“贱民”的一个等级。随着依附关系的松弛以及部曲客女的反抗斗争,放免部曲为良人逐渐普遍。

个体工业者和小商贩主要是从自耕农中分化出来的,有的成为世袭之家,法律对工贾异类是歧视的,隋唐都规定工商不得入仕。他们虽非“贱民”, 但有市籍,对封建政府的依附关系很强。民间工匠都要到官府作坊中分番服役,技艺高者往往被补入官府番匠,或编入贡户。不少手工业者未脱离农业。

① 《新唐书·选举志下》。

① 《旧唐书·杨炎传》。

② 《唐律疏议·名例律》。

在城市中,个体手工业作坊往往是前店后作坊,商工一体。唐后期,人身依附关系的进一步松弛,以及官营手工业的衰落,使个体手工业者有了较多发展生产的条件,因而,手工业、商业的发展盛于前期。

奴婢是社会中最低贱的等级,法律视奴婢如同牲畜,属于主人的资财①。这是奴隶制的残余。官僚豪族拥有大量奴婢,如唐朝安南都护邓祐“家巨富, 奴婢千人”②。但总的趋势是,私家拥有的奴婢数量逐渐减少,官府也有一定限制,唐朝对奴婢不再授田。奴婢的来源有世代相承、战俘、罪没、掠卖、债务等多种渠道。隋唐五代时期的私家奴婢,主人不可以随便杀害。奴婢不仅同类为婚,而且子孙世袭,非经放免(宫奴婢须经两次放免),不得为良。法律地位最为低下,主杀奴最重只处以一年徒刑。奴杀主虽未遂仍判绞刑。官私奴婢凡逃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③。官奴婢部分用于官府手工业,长役无番,部分用于宫廷、官署的各种杂役,还有部分是赐与贵族官僚白直随身。私家奴婢部分用在生产上,但大多用家内役使。奴婢阶层所受的剥削和压迫最深。

佣雇工主要是从自耕农或个体手工业者中分化出来的,他们没有生产资料(或仅有简单的生产工具),以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佣雇工有农业上的雇工,工资主要是实物,有的为长工,有的为季节性短工。敦煌出土文书中就有不少雇工契约,规定雇佣期限、工价、旷工处理等④。还有的雇工承担家内仆役、运输、茶园等工作。手工业中雇工有按日、按月、计件或包工的不同形式。他们的身份比较自由,但生活艰苦,经常衣食无着,飘流四处。有的雇工也可由帮工转化为作坊师傅。

① 《唐律疏议·名例律》,《贼盗》。

② 《朝野佥载》卷 1。

③ 《唐律疏议·捕亡》。

④ 《敦煌资料》第一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