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清前期的强盛和清中期的衰败一 进一步强化君主专制体制的政治措施

1 皇权的加强与政权机构的沿革

中枢机构的演垄清初的政务中心是议政王大臣会议,“皆以满臣充之, 凡军国重务不由阁臣票发者,皆交议政大臣,每朝期坐中左门外会议,如坐朝仪”①,实际上是负责决策的中枢机关。组成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八旗贵族带有浓厚的落后保守传统,早期权势很大,对皇权也有所牵制,成为离心分裂的势力。入关后诸帝不断采取措施削弱旗主势力,康熙十八年(1679 年)在八旗设都统、副都统掌管旗务,直接听命于皇帝,各旗旗主不得干预。雍正元年,连发数道谕旨,规定诸王要使用旗下人必须请旨,而且对旗下人不许擅行治罪,更加确立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随着诸王旗主权势的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渐成虚设,至乾隆五十七年(1792 年)撤消。顺治十五年(1658 年),清廷仿明制改内三院为内阁,鳌拜辅政时又改回内三院,康熙九年(1670 年)正式恢复确立内阁制。清代内阁名义上是位居六部之上的中枢首脑机关, 实际上是对旗权的牵制,并无实权。康熙时处理政务的秘书班子是南书房, 康熙十六年(1677 年)为行使皇权便利,康熙调翰林等官入乾清宫南书房当值,秉承皇帝旨意草拟谕旨,发布政令,内阁只办理例行事务。设南书房对旗权、内阁都是一种限制和削弱。雍正时处理政务主要依重军机处。雍正八年(1730 年)清廷对西北用兵,为商议军务,防止泄密,于隆宗门内设军需房,后改为军机房,又改为军机处,战事结束后仍保留为常设机构。军机处的职事并不仅限于军务,举凡内政外交、军政大计,包括官员升革调补、审理重大案件、制定大典礼节、查考兵马钱粮等等,均得参与商议,以备皇帝咨询顾问,并代皇帝拟写谕旨,发布政令。总之,“军国大计,罔不总揽。自雍、乾后百八十年,威命所寄,不于内阁而于军机处”①,成为皇帝发布政令、处理政务的枢纽核心。但军机处本身并没有独立性,裁决权完全出自皇帝。皇帝直接从大学士、尚书、侍郎中挑选谨慎可靠的亲信任军机大臣、军机大臣上行走、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称大军机,人数无定制,最多六七人。大军机下僚属为军机章京,又称小军机,满汉两套,各 8 人,分两批轮值。军机处无专门衙署,只有简陋的值庐,无属吏。军机大臣不得私自接交官员, 受皇帝召见须长跪白事,“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划于其间”②,绝对听命于皇帝,实际上是只对皇帝个人负责的工作班子。皇帝通过军机处把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内阁主要职权合而为一,便于集权,办理政务迅速、机密, 君王旨意畅达无阻,是皇权高度膨胀的产物。

中央各部院衙门的职事清朝在中央行政管理机构方面沿明旧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长官只能奏请皇帝颁发诏谕,无权直接向地方官发布命令,加上和其它机构重叠,互相制约,职权不清,乃至“名为吏部,但司签掣之事,并无铨衡之权;名为户部,但司出纳之事,并无统计之

① 昭梿:《啸亭杂录》卷 2。

① 《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一》。

② 赵翼,《簷曝杂记》卷 1。

权;名为礼部,但司典仪之事,并无礼教之权;名为兵部,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③。刑部则与都察院、大理寺重叠。刑部所定重大案件例由都察院复案,大理寺审查,谓之三法司会审。此外宗人府、步军统领衙门、理藩院、内务府慎刑司也握有部分司法审判权。权限分散、互相牵制的结果,便于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事实上清代流徙以上案件都须题报皇帝,而且凡属会审重案的最后判决权,由皇帝定夺。雍正年间,清廷还一改唐朝以来监察机构“台”、“谏”并列的旧制,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负责对京内外官员的考察弹劾。与此同时,取消了六科给事中封驳皇帝诏旨的职权。清朝的监察机制,侧重对臣僚忠诚的考核,对公务监察不力,尤其缺乏对皇权重大决策的制约与监督。清廷还没有专管宫廷事务、照料皇帝生活起居的内务府。封建皇帝把国家视为己有,因而内务府和国家政务也有一定联系,有其特殊的一套系统, “凡府属吏、户、礼、兵、刑、工之事皆掌焉”①,而又不与外廷行政系统相混。另有宗人府,为清廷特设的专理皇族事务的机构,列于内阁、六部之上, 位居各部院衙门之首,显示了皇族宗室的特殊重要地位。此外清廷新设掌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理藩院。理藩院由清初“蒙古衙门”发展而来,初属礼部,顺治十八年升格,与六部平级,列工部之后。其职掌为“掌外藩之政令,制其爵禄,定其朝会、正其刑罚”②,并兼管北、西两方陆路来往的属国及与俄罗斯等外国交往事宜。理藩院的设置加强了中央政权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和管理。

地方行政体系与基层里社保甲制度 清代恢复行省制,于地方设省、道、府、县四级。地方上最高官员是总督与巡抚,明制督抚多为临时派遣,清乾隆时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清前期全国共设直隶总督(辖今河北省及内蒙古部分地区)、两江总督(辖江苏、安徽、江西)、闽浙总督(辖福建、台湾、浙江)、两湖总督(辖湖南、湖北)、陕甘总督(辖陕西、甘肃、新疆)、四川总督、两广总督《辖广东、广西及南海诸岛)、云贵总督(辖云南、贵州)八总督。总督为正二品官,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代表皇帝总揽当地军政大权。除设总督辖一省或数省之地外,每省还设巡抚,总管一省政务。巡抚为从二品官,职权略逊于总督,一般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负责监察本地政务。又多兼提督衔,节制本省各镇总兵。督抚均为皇帝直接委派的亲信,遇有疑难,分别向皇帝密折请示。有时督抚同驻一城,事权不一,互相牵制,且任期不长,便于皇帝控制。除非奉命团练,督抚不得自行招兵买马。有清一代基本上未出现地方抗命、军阀割据的局面。在边疆地区则设将军、大臣,兼掌军政,同样由皇帝选派,直接听从皇帝指挥。省下除有道、府、县三级行政机构外,还在城乡各地广泛实行里社、保甲制。每 110 户为一里,

选丁多的富户 10 人为里长,其余百户为 10 甲,每 5 年编审一次,里社组织

侧重于征税事宜。每 10 户为一牌,10 牌为 1 甲,10 甲为 1 保,分设牌头、甲长、保正。保甲着重维持治安,每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外注明所往,入则注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

③ 《光绪朝东华录》。

① 《大清会典》光绪卷 89。

② 《清史稿·职官志二》。

许容留,⋯⋯月底令保正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①。里社、保甲并非领取傣禄的正式行政机构,但它直接对广大人民进行严密的控制和监督,是统治人民的最基层的组织。

在健全各级行政机构的同时,清王朝在任官制度上推行以满族贵族为核心的“官缺制”和“回避制度”。郎把各种官职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其中宗人府、理藩院、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等重要官职俱为满官缺,地方督抚也大多任用满族和汉军旗人,凡属满官缺, 汉人不得补任,汉官缺对满人则不加限制。汉官不得在本省及原籍 500 里之内的范围任职,与上司有宗亲关系者也例应回避。以防止汉官利用乡土宗亲关系结成反对势力。

强化宗族纽带辅助专制统治的功能宋明时期租佃关系发展,新兴非身份性品官地主不再具备集政权、财权、兵权于一身的世袭罔替的权力;宗族首领也已失去独霸一方与君权抗衡的实力。统治阶级遂再度祭起宗族血缘大纛,“保甲为经,宗族为纬”①,用三纲五常重建封建宗族血缘组织,以“管摄天下人心”②,加强对人民的统治。此刻的血缘纽带割除了先秦宗法世袭特权,废黜了魏晋门阀谱牒,而下移为家族本位,专重于浚源清流立庙联宗, 通过建祠、修谱、设置族田、制定族规,尊祖收族控制族众。族权自春秋战国由宗君合一裂变为对王权离心因素后,经宋明时期整合又以新的形式皈依为向心凝聚力量。至清前期,朝廷大力倡导“移孝作忠”,宗族制度再度盛行。遍布广大乡村的大小家族积极配合朝廷收取赋税,把“以国课为先”、“及期完纳,毋累官私”悬为族规,视作“实亦忠之一端也,而实保家之道也”③。形形色色的族规家法往往比国家法律更为苛严,而且“族房之长,奉有官法,以纠察族内子弟。名分即有一定,休戚原自相关,比之异姓之乡约保甲,自然便于觉察,易于约束”④。在阶级斗争激烈的非常时期,一些巨姓大族还直接配合军队组织团练,成为官府镇压农民起义的帮凶。而在宣扬封建礼法、维护伦理纲常方面,亲族系统发挥的特殊作用更非官府所能比拟。家族内部互助、变工、义学、赈济危困孤寡等措施,则起到调和缓冲族内阶级矛盾、稳定封建秩序和凝聚自然经济基础的作用。朝廷利用宗族系统配合控制乡村,显然比单纯依靠地方行政力量更为有效。如魏源所说:

“天下直省郡国各得是数百族,落落参错县邑间,朝廷复以大宗法联之, 俾自教养守卫,则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水旱凶荒有恃,谣俗有所稽察, 余小姓附之,人心维系,磐固而不动,盗贼之患不作矣”①。保甲、宗族交织起的庞大统治网深入僻壤山乡,成为清廷控制基层民众的有力工具。

密建皇储制度与皇帝独断乾纲中国古代以“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②为原则的宗法继承制度为核心,是要解决从皇帝到一般家长死后遗留下来的王位、爵位、土地财产在众多妻妾的儿子中由谁来继承和如何再分

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 22,《职役二》。

① 冯桂芬:《校邠庐抗议·复宗法议》。

② 《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

③ 《张氏家宗谱》卷 2。

④ 陈宏谋,《选举族正族约檄》,《清朝经世文编》卷 58。

① 《庐江章氏义庄记》,《魂源集》下册第 503 页。

② 《公羊传·隐公二年》。

配的问题,先后成为维系奴隶制和封建制统治的重要支柱。尽管如此,历代皇朝还是演出了无数后妃、子弟之间争宠夺嫡互相砍杀的闹剧。有的朝代虽能较为严格地实施嫡长子继承制,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了争夺皇位引起的混乱;但同时却把诸多童昏痴顽之辈相继扶上帝王宝座。满族建清之后,在皇位继承问题上初无定制,清太宗和顺治帝死后都曾爆发争斗。康熙朝两度立废皇太子,晚年不再立储,致使身后诸子相残。雍正继位遂改行储位密建的办法,把选定继位皇子的名字“亲写密封,藏于匣内,置之乾清宫正中、世祖章皇帝御书‘正大光明’匾额之后,乃宫中最高之处,以备不虞”③,另外别写密旨一道由内府收藏,以资核对。其用心是要避免诸王子各树朋党, 杜绝左右阿谀逢迎,防止皇太子骄矜失德、不求进取,并通过备位藩封,诸习政事,锻炼增长才干。而且这种做法带有用地主阶级眼光重在表现、择优考察继位的考虑。清前期包括中期诸帝一般都还精明干练,励精图治,勤于政务,这也是加强皇权、减少上层动乱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清朝还采取措施防止母后预政,严禁宦官干政。为此清廷裁撤宦官 24 衙门。宦官由内务府管理,规定宦官干政、结纳官员者凌迟处死,立铁牌世世遵守。皇帝草拟谕旨、发布政令、批阅奏章均不再委任宦官,杜绝了明司礼监擅权的弊端。雍正时起,由军机处起草、皇帝批准的谕旨,通过内阁部院下达的叫“明发谕旨”;机密重大事宜则由军机处密封加印,通过驿站,直达地方官员手中, 谓之“廷寄”。大臣所上奏折不经内阁拆阅,直接呈递皇帝,皇帝亲自批阅后交军机处处理,从而确保皇帝意志畅通无阻。这一整套围绕皇权运转的决策、行政机制,使君王得以最大限度控制政局,独断乾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