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封建关系的发展一 封建关系的发展

1 主户和客户

唐朝末年黄巢大起义摧毁了门阀制度,经过五代,中国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发生了变化。宋元时期封建关系有了新的特点。

两宋国家的户籍,有主户和客户之分。五等户籍制度经过太祖、太宗、真宗三朝,而逐步完备起来。主户是占有土地须要缴纳赋税的人户,客户是完全没有土地的人户。主户中一小部分生活在城镇中,称为坊郭户,这些人又依据房产的多少,分成十等。大多数主户是住在乡村的,他们又依据占有土地的多少,分成五等。第一、第二、第三等户又称为上三等户。一等户占有 3 顷以上土地,多的达几十顷、几百顷,他们是大地主阶层。二、三等户

占田在 1 顷到 3 顷之间,属于中、小地主。宋代地主阶级的人口,仅占全部人口的 6%~7%,却占有全国土地约 50%~70%。四、五等户和客户是农民阶级。其中第三等户中一部分和第四等户,属于自耕农阶层,占田在 30 亩~

40 亩至 60 亩~70 亩之间。第五等户占田在 10 亩~3D 亩之间,五等户中多数属于半自耕农。

客户绝大多数是佃农,除一部分在城镇中属于坊郭客户外,绝大多数在农村是租种地主土地的佃户。宋代的客户登在国家的户籍上,与门阀之下的部曲身份不相同。一般他说,客户与主户之间的依附关系,和前代的地主与农民的强制性的依附关系相比,有所削弱。客户是国家的编户。客户与主人结成封建的契约关系,客户按契约向主人缴纳地租,契约期满后,客户可以离开主人。虽然不能说佃农可以完全摆脱封建的人身依附,不过他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徙离他乡,比起以前的依附农民,有了较多的自由。地主不能随意地夺佃,佃户不再世代依附于某一个地主。在政治上,佃户与地主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宋朝的法律规定,佃客侵犯主人,比一般人要加一等治罪。宋初,法律明确规定,地主打死佃客是要偿命的,但是到神宗元丰时,地主打死佃客,罪止配本州的牢城,比宋初的处罚减一等。

按照规定,主户向政府纳田税,田税分夏秋两季交纳,征收的数量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夏税征收丝、绵、帛、丝织品、大小麦、钱币等。秋税征收稻、粟、豆类等。南北方征收的品种也不完全相同。除两税外,主户还要负担各种差役、杂徭,缴纳身丁钱。上三等户往往勾结官府逃避赋役,把沉重的负担转嫁到下户身上。弄得这些人户倾家荡产,有的沦为无产的客户, 成为佃户;有的被迫流离他乡。客户要向主户纳地租,地租基本上是实物地租,交各种农产品。农民按分成制缴纳地租,主要是对分制。没有耕牛的客户,要交纳更多的地租,采用四六分、甚至是三七分向地主交租。大部分的农产品被地主夺走。

主户和客户的关系是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地主和佃户以契约形成的主户与客户关系,表明了佃户的人身依附关系的依附程度削弱,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它是中国封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