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两说法的实施
唐王朝后期实行的一系列财政改革与整顿,虽然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政困难,但并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赋税征收中的杂税林总混乱的状况,也无法解决均田制崩溃后,大土地所有制发展所造成的赋役征收与土地占有状况脱节的矛盾,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政府的财政困难。德宗建中元年
(7S0 年)在已有多次试探性的局部改革以及地税、户税逐渐成为政府的主要收入的基础上,采纳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对赋役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改革。两说法是将过去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以均田制为基础的原则,转变为以资产(主要是土地)为主的量贫宫据等第征收的原则。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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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出制入。中央合并建中前原征各项税役,定出“两税元额”,向各地摊派征收。各州具根据所摊数额,向下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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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但丁额不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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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论土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按丁壮和财产多少定出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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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额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两税户以户等纳钱,以田亩纳米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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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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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具依照其收入的 1/30 征税。
两税法的实施,使唐中叶紊乱无章的税制得以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征税原则由人丁为本转变为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适应了中国封建经济及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化,扩大了征税面,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
① 《新唐书·食货三》。
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在计税时,钱物同征、折钱纳物, 不仅相对松弛了劳动人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也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两税法实施后,弊端渐生。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造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①。由于长期不调整户等,依贫富承担赋税的原则无法贯彻。两税税额不断增加,两税之外又渐渐生出许多杂税,成为人民不堪忍受的重负。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以钱计算,多折纳绫绢。由于货币流通量不足,造成钱重物轻的现象。初时,税户纳绢 1 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 到贞元十年(794 年)左右,纳绢 1 匹只当钱一千五六百文,无形中增加了纳税者的负担。甚至后来实际纳税负担己增为初行两税法时的三四倍。
与两税法实行的同时,唐朝调整了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及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的原财政体制,改变了唐前期以单一农业税为主的税收结构, 采取了以两税为代表的农业税与榷盐为代表的商品税并重的二元结构,增加了间接税的比重。确立了中央、节度观察使、州三级财政预算及管理体制, 把统一规定的税种,划分成中央直接受益税(如青苗钱、榷盐、酒税、茶税等)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即两税)两种,确定州、使两级的留州额与留使额,形成了新的国家财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