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社会阶级 阶层

1 地主阶级

隋唐五代时期的社会阶级为地主和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人民两大阶级。地主阶级可分为皇族、贵族及士族和一般地主(又称庶族地主)三个阶层。农民为主的劳动人民可分为自耕农、各种官私杂户、佃农、部曲客女、官私奴婢等几个阶层,个体的小商贩、独立的手工业者相当于个体农民。寺院经济中,也同样划分为僧侣地主与劳动僧众两大阶级,与世俗社会一样。

皇族即包括以皇帝为首的宗族亲戚,是封建皇朝的最高统治阶层。皇帝既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封建国家最大的地主,是地主阶级利益的总代表。皇帝的宗亲戚属,享有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特权。他们按亲疏关系享有不等的食封、赐田、受田、赐庄田、免课役等经济特权,法律上有减免赎罪及“议亲”(八议之一)的特权,政治上有优予出身、优先入仕的特权。贵族的主体除皇亲国戚外,主要是高级官僚及其亲属构成的阶层。他们

因功、因故、因贤、因能、因门第、因才等各种因素,成为中高级官员,具有职(官职)、散(散品)、勋(勋级)、爵(爵位)等身份,从而也就获得了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大贵族按爵位可获得多至 1 万户,少至数百户的食邑(但真食或实封折扣很大)。隋唐田令规定,贵族可依爵、勋级请受永业田和勋田,另外,还在不同情况下,可得到数量不等的赐田。在法律上, “八议”①中有七条: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都是贵族可享受的特权,凡涉此八议,法官不能定谳,须经朝议,再奏请皇帝裁决, 予以减免。唐代门荫制对官僚贵族子弟的入仕提供了便捷之道。凡一品到五品宫,都可享有荫子孙散品的特权,凭所给散品可参加吏部铨选。或可根据祖父官品,享有入学馆、充当侍卫、斋郎等特权,有利于早日入仕做官。

士族在隋唐时期开始分化,一部分得以进入贵族行列,一部分则衰落下去。随着科举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以及以当朝官爵定高下的区别尊卑门第姓氏的原则,士族作为一个完整、独立的阶层渐不复存在,五代时已消失殆尽。

一般地主,即非身份性地主,他们或由自耕农中的富裕者上升,或由工商业者转化,或起自胥吏、勋功,但不享有经济、政治特权,其中有一部分人可通过一定途径进入官僚队伍,一旦辗转升迁至五品以上,则转化为身份性地主,跻身于贵族行列了。唐朝统治者较为注意选用寒素,不拘一格。随着进士科地位的崇重、进士出身在中、高级官吏所占比例增大,进士出身者, 转而成为衣冠户,成为享有封建特权的一个等级。

豪商富贾也是地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往往可以一身兼为商人、

② 参阅陶懋炳《五代史略》第 179 页之表。

① 《唐律疏仪·名例篇》。

地主、官僚,或勾结贵族官僚共同剥削劳动人民。唐后期,不少商贾或其子孙通过科举、辟署军功或贿买等方式进入仕途。打破了令文规定的“工贾异类不得入仕”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