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工商业政策
明初沿袭元朝匠户制度,但对原先工匠毫无自由、终年在官府监督下生产的做法进行了改革。洪武十一年(1378 年),命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月给薪水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勾拘”,准许休工工匠自由经营生产④。洪武十九年(1386 年)确定工匠“轮班”制,规定各地工匠轮流到京师服役, 每 3 年一班,每期无偿服役 3 个月,其余时间归自己支配。轮班匠隶属于工
部,服役时免家中其他徭役。洪武二十六年又对轮班办法有所改变,分成 5 年一班、4 年一班、3 年一班、2 年一班、1 年一班 5 种轮班制。洪武年间在籍轮班匠户共 232089 名。永乐年间又设固定在京师的住坐匠,由内府内官监
管辖,但其匠籍管理及征调仍归工部。住坐匠每月服役 10 天,其余 20 天自
行生产,并可每月支米 3 斗。住坐匠服役失班的要罚班银,不愿赴班者亦可纳罚班银替代。明初匠役制度的改革,大大提高手工业工匠的生产积极性, 使他们得以将大部分时间自由投入社会生产,对明代手工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明初对商业活动实行严格控制,商人外出经商须持“路引”,住店须在“店历”上登记。但对官府批准的商业活动,则给予鼓励,实行轻税保护政策。不但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①,而且先后诏令田器等物、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生产资料和日常生活用品皆免税。政府还简化征税手续,于京师设榻房“以贮商货”②,为转运交易提供方便。洪武六年特命京师兵马指挥兼管市司,“每三日一校勘街市度量权衡,稽牙侩物价”,外地城门兵马“亦令兼领市司”③,以加强对市场物价和商业秩序的监督管理。为改变元末交钞贬值“皆以物货相贸易”④的混乱状况,洪武四年改铸大中、洪武通宝大钱为小钱,统一货币。洪武八年又发行“大明通行宝钞”,钱钞并用,规定“商税兼收钱钞,钱三钞七”⑤,田赋亦可交折色钞, 官俸米钞兼支,禁止民间用金银物货交易。明初的币制改革对规范商贸活动
① 《明史食货志校注》。
② 《明太祖实录》卷 163。
③ 《明太祖实录》卷 170。
④ 《明太祖实录》卷 118。
① 朱廷立:《盐政志》卷 4。
② ③⑤《明史·食货志》。
④ 《元史·食货志》。
起到一定作用,但因发行宝钞不设钞本,粗制滥印,主要凭靠行政手段强制流通,币值下降,物价昂责,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商业贸易发展的需要,终于逐渐为白银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