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西藏的管辖

西藏在元代正式划入中国版图,元亡后接受明朝管辖。洪武初,太祖派使至西藏招谕,宣布承认故元所授僧侣的封号,并要求当地官员赴南京授职。洪武六年乌斯藏摄帝师喃加巴藏卜抵京受封为“炽盛佛宝国师”。明廷还对他提出的元朝所封 60 名官员,分别授予指挥同知、佥事、宣慰使同知、副使、元帅、招讨、万户等官职。洪武四年至六年,政府陆续在西藏地区设置乌斯藏、朵甘卫指挥使司及宣慰使司、招讨司、万户府、干户所等行政机构,颁给印信、官服。洪武七年又将乌斯藏、朵甘两卫升格为都指挥使司。此外朝廷还在西藏确立僧官制度,于洪武、永乐时期先后封授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大慈法王、阐化王、辅教王、赞善王、护教王、阐教王等 8“法王”,行使统辖地方职权,但法王没有任命下级僧官的权力,法王之下的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喇嘛等各级僧官均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免。永乐五年至十二年,明政府组织汉藏人民共同修筑从雅州(四川雅安)到乌斯藏的驿

① 《敕修奴儿干永宁寺碑记》。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 271。

③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 25。

道,设置驿站,“使者往还数万里”。“道路毕通”①,加强了西藏地区与内地的联系与交流。人清后,西藏继续接受中央政府统辖。康雍乾时期清廷几次派兵入藏平定准噶尔部贵族策动的叛乱,击退廓尔喀入侵。雍正五年(1727 年),设置两名驻藏大臣,直接监督西藏地方政府。乾隆十五年(1750 年) 改革西藏地方行政体制,废除西藏郡王的封授,规定地方政府——噶厦由四名噶隆组成,分散事权,进一步提高驻藏大臣权力。乾隆五十八年颁行 29 条《钦定西藏章程》后,更大大加强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的统辖,更加密切了西藏与内地的关系。乾隆年间东印度公司英国殖民者企图通过不丹侵藏, 当时摄总政事的班禅六世明确表示,“西藏是中国的领土”,“应属中国”①, “若坚持对不丹进一步侵扰,则将引起达赖及其臣民之反对”②。班禅六世并曾跋涉两万里至承德避暑山庄朝觐乾隆皇帝,体现了清前期西藏与朝廷之间的关系愈趋紧密。

  1. 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西南地区云南、贵州、两广、湖广、四川等地,聚居着苗、瑶、壮、白、彝、傣等少数民族。其中一些偏远山区还滞留在奴隶制甚至原始社会末期阶段。明初朱元璋在当地沿用元朝的土司制度,设置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判官等官职,受明政府管辖,分别隶属于布政司、都司、行都司,但土官则多由各族首领世袭。此外朝廷还酌情在当地参用流官,即由朝廷任命的非土著世袭的地方官。“或土或流,皆因其俗”③。对于发生起义或上官割据叛乱的地区,往往在平定之后废撤土司,改设流宫, 谓之“改土归流”。明政府还注意调动当地少数民族开山筑路设立驿站,建立起沟通中央和西南边疆畅通的政治、经济、军事动脉,对于稳定边疆、加强民族团结、促进西南边疆地区的开发起到积极作用。但元明以来的土司制毕竟承认和保留了带有浓厚奴隶制、氏族制残余色彩的社会形态,土司世袭也往往导致割据变乱。明廷在推行改土归流政策时,因遭到少数民族贵族首领反抗而不断出现反复。沿用土司制度实际上是中央权力难以深入,不得已和地方妥协的产物。至清初,西南地区仍处于土流混杂的局面,一些辖地数百里、拥兵数万、骄横一方的大土司,对土民“任意取其牛马,夺其子女, 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①,向朝廷纳“钱粮不过三百余两, 取于下者百倍”。有的土司盘踞地方,竟至“膏腴四百里无人敢垦”②。土司之间也常仇杀火并、割据叛乱。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发展和边疆的稳定。清前期随着中央集权统治力量增强和国力日盛,中央政府加快了改土归流的步伐。雍正初年,朝廷采纳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革除土司后,分别设置府、厅、州、县,实行和内地统一的政权体制。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触犯了土司的既得利益,同时某些手段本身也带有民族压迫、强制的色彩,因而不断引起反抗。清廷采用“计擒为上,兵剿次之; 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的剿抚并用方针,至雍正九年,在云、贵、川、

① 《明史·阐化王传》。

① 荣赫鹏:《英国侵略西藏史》第 16 页。

② 余季:《清季英国侵略西藏史》第 12 页。

③ 《明史·职官志》。

① 《清世宗实录》卷 20。

② ③《清史稿·鄂尔泰传》。

湘、桂广大地区已大体实现改土归流变革。改土归流过程中虽然有民族压迫、屠杀的一面,但改流后实行的一系列措施,诸如编查户口、丈量土地、清理钱粮、开办学校、修筑道路、开荒屯田、蠲免土司的暴敛杂差等,改革了落后的生产关系,并引进内地先进的农业、手工业生产技术和经验,对于改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落后闭塞的面貌,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交流更加密切,统一多民族国家更加巩固、安定。

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清前期经过长达一个世纪之久抵御外国入侵和平定割据分裂势力的斗争,建立起远比明朝疆域更为辽阔的空前统一巩固的国家。清极盛时期乾隆年间中央政府辖有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广东、广西等 18 省,东北地区的盛京、吉林、黑龙江,以及内蒙古、外蒙古、青海蒙古、唐努乌梁海、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幅员辽阔广大,西起巴尔喀什湖和葱岭,东至鄂霍次克海和库页岛,北抵漠北和外兴安岭,西北包括唐努乌梁海,南有西沙和南沙群岛,东南到台湾诸岛屿,基本上奠定了今天的中国疆域版图。周边还有一些国家当时为清朝的属国或朝贡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有其多方面的内在依据。既表现在政治上明确归属、实现统一,军事上疆域稳定、边防巩固,经济上内地与边疆相需相靠、联为一体;也体现于民族关系上融洽相处、密切交往,以及文化上相互交流和习俗心理上相容认同。清前期在历代、特别是元明两代奠立的基础上,取消了国内独立、半独立的地方政权和民族政权,使全国各地有效地置于中央政府各级行政机构管辖之下。在西北挫败了沙俄插手煽动的准噶尔贵族叛乱,并且在东北黑龙江流域和沙俄扩张势力直接较量,成功地抵御了沙俄的入侵,建立起稳定的边防制度,确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与此同时,清前期对边疆地区的开发取得重大进展。乾隆年间东北农产品除供本地需用外还不断运入关内,仅齐齐哈尔、墨尔根、呼兰、黑龙江四城即有存粮 45 万石之多。新兴的吉林乌喇、齐齐哈尔、宁古塔、伯都讷、三姓、墨尔根、瑷珲等“边外七镇”颇为繁华,呈现出“入烟稠密,货物客商,络绎不绝”①、“商业夹街而居,市声颇嘈嘈”②的兴旺景象。蒙古地区,古北口外“各处皆有山东人,或行商,或力田,至数十万人之多”③,而已早在明后期张家口一带便有“南京的罗缎铺、苏杭绸缎铺、潞州绸铺、泽州帕铺、临清的布帛铺、绒线铺、杂货铺,各行交易,铺沿长四五里许”①。天山南北农业也颇发达,仅北疆乾隆中期兵屯、旗屯、遣屯加上民屯已达 56 万多亩。伊犁一带“内地之民争趋之,村落连属,烟火相望。巷陌间羊马成群,皮角氊褐之所出,商贾辐凑。至如绍兴之酒、昆腔之戏,莫不坌至”②。即如新兴城市打箭炉,“为汉夷杂处,入藏必经之地,百货完备,商务称盛”,“常年贸易,不下数干金,俗以小成都名之”③。许多边远地区至明清时期才逐渐纳入全国统一的封建经济范围。封建时代民族、政权之间的从属关系往往是战

① 吴振臣:《宁古塔纪略》。

② 方式济:《龙沙纪略》。

③ 《东华录》康熙朝四十六年七月。

① 万历《宣府镇志》。

② 赵翼:《皇朝武功纪盛》卷 2。

③ 徐珂:《清稗类钞》第 17 册农商类。

争征服的结果,但光靠暴力也不能真正解决,而是和经济、文化的互相依赖、联系、交流分不开的。康熙时喀尔喀蒙占在抗击沙俄入侵的关键时刻,因遭准噶尔部噶尔丹突然袭击而全军溃败。在蒙古上层首领商议出路时,土谢图汗之弟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便称:“俄罗斯素不奉佛,俗尚不同我辈,异言异服,殊非久安之计。莫若全部内徙,投诚大皇帝,可邀万年之福”④。明崇祯三年被准噶尔部逼迫转移到伏尔加河一带的土尔扈特部,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 年)启程,跋涉万余里,忍受巨大牺牲,历时 8 个月,全部返回祖国。该部抵达伊犁时“犹有男妇大小人口二十七八万”,“并献其先世所受永乐八年汉篆敕封玉印一颗”⑤。这都表明,只有塞外游牧经济与中原江南商品经济千丝万缕般联结在一起,并出现“边人大都五分类夷”⑥和少数民族“求再生当居中华”⑦这种趋同融合,才最终使辽阔边疆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牢不可分的组成部分。

④ 松筠:《绥服纪略图诗注》转引张穆:《蒙古游牧记》卷 7。

⑤ 《蒙古游牧记》卷 14 何秋涛补注。

⑥ 戚继光:《陈边情及守操战车》,《明经世文编》卷 35。

⑦ 诸葛元声:《两朝平攘录》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