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和唐律疏议

唐高祖在武德初年便令刘文静等人制定唐律。唐太宗时,又命房玄龄、长孙无忌等加以修订,并于贞观十一年(637 年)颁行全国。唐律 502 条, 分 12 篇,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杂律、捕亡、断狱。刑名有:笞刑 5 等、杖刑 5 等、徒刑 5 等、流刑 3 等、

死刑 2 等。唐律基本上沿袭了隋之开皇律。唐高宗时,又命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30 卷,解释律文,此书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唐律与一切封建法典一样,贯穿着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精神。唐律

宣称,皇帝是奉天命的“至尊”,是“兆庶之父母”①,神圣不可侵犯。对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进行反抗,要被扣上“谋反”、“谋大逆”等罪名,不仅本人要被处斩,而且其父、其子均绞,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要被没为官奴婢,其他近亲流 3000 里。罪在“十恶”,都不得赦免。唐律规定,贵族、官僚及其家族享有多方面的特权,他们犯了罪,可以通过“八议”,请求宽免,还可减刑、赎刑,“官当”——以官抵罪,来逃避或减轻惩治,以至逍遥法外。

唐律极力压制劳动人民,以维护封建国家的赋役剥削。凡不按期向国家交纳租调杂税的农民,要遭答刑;凡脱漏户口、谎报年龄、私自出家逃避赋役的,也要处以不同的刑罚。在唐律面前,部曲、杂户被定为低人一等的贱民,而奴婢又低于部曲、杂户。奴婢与地主在法律上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奴婢谋(谋而未行)杀主人者斩;主人杀奴婢,仅处以一年徒刑。这充分体现了唐律的阶级实质。

尽管唐律是封建统治者意志在法律上的体现,但是,与前代的法典相比, 也有相当的进步。首先,唐律较隋律宽、轻。它减去了大辟 92 条,减流为徒

71 条,以及不少删繁为简、改重为轻的条文。其次,对死刑持慎重态度。唐太宗规定,凡决死刑“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三复奏”②。这种对死刑处理极为慎重的做法,是应予以肯定的。第三,对劳动力的保护,在唐律中也有体现。它规定,对孕妇处以死刑,要在产后百日执行,这样,无辜的婴儿不致因母亲的犯罪而不能出世,对封建国家来说,这就保护了劳动力。第四,限制官员的不法行为。一方面,唐律鼓励农民到地多人少的“宽乡”垦种,另一方面对官员、地主“占田过限”、“妄认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 等不法行为,也要予以惩治。地方官“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①。擅自加重赋敛的,要坐以赃罪或枉法罪。这些,不仅有限制官员不法行为的作用,也有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生产发展的积极一面。

唐律不仅为宋律、明律所本,而且对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① 《唐律疏议·名例》。

② 《旧唐书·刑法志》。

① 《唐律疏议·户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