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地方的措施
南北朝以来,地方机构混乱,虽说依然是州、郡、县三级,但在隋初, 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僚以众,资费日多,吏卒人倍,租调岁减”①。极不利于加强统治。
开皇三年(583 年),隋文帝采纳了河南行台兵部尚书杨尚希的建议, 以“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进行改革,改变“民少官多,十羊九牧”
②的局面。他下令罢夭下诸郡,地方实行州、县两级(炀帝时改州为郡)。州设刺史、县置令。又并省了州、县,裁汰了许多冗官,节省了国家开支、减轻了百姓负担,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实行州县两级后,州刺史相当于以前的郡太守,隋的刺史,除边远州外, 只管民政,不掌军权,这又有利于消除割据因素、巩固国家统一。
为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管理和控制,隋文帝废除了汉代以来州县长官自辟僚佐的制度,他规定,九品以上地方官,均由中央吏部任免,每年由吏部考核。隋文帝还规定,地方官及僚佐,不许任职本地,而且三年一任,不得连任。这大大削弱了地方州县官吏的权力,是防止形成地方割据势力的重要举措,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隋文帝规定,地方官赴任,不许携带父母以及 15 岁以上的儿子,这也是对地方官进行控制的办法。
隋文帝的改革,使“五服之内,政决王朝;一命免拜,必归吏部”①,大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和地方官的控制与管理,削弱了地方士族势力,巩固了国家的统一。这些制度和规定,也为唐以后各朝所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