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属殖民地统治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两次大战之间的法属非洲由 6 个地区组成,即法属北非、西非、赤道非

洲、喀麦隆,还有法属索马里和马达加斯加,总人口约 4000 万人左右,面积

约 400 多万平方英里。其中阿尔及利亚被划归法国成为“省级殖民地”,突尼斯和法属摩洛哥因历史原因成为“国际保护国”①,其余地区一概称为殖民地。由于地理环境、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法国对这几块殖民地的重视程度各不相同。北非地区一直是法国殖民统治的重心,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则次之,其中贫瘠的法属热带地区一直是“不太受法国人欢迎的殖民地”②。

法国的殖民统治政策与英国截然不同,表现在实施同化政策和强调中央集权化统治。它从未酝酿一个将会导致属地自治的殖民地发展规划,而是努力将属地兼并到“大法兰西”帝国中。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 原则促成 1848 年《法兰西宪法》第 109 条明确规定:殖民地和宗主国一样是法兰西的领土,在公法、私法上享有同等地位;这些领地的人民,无论肤色差别,仍旧被视为未来的法国人。最先成为法国属地的塞内加尔殖民地四个市镇(达喀尔、圣路易、戈雷和吕菲克斯)的居民,因此“荣幸地”享有了与宗主国公民同等的政治地位。然而随着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法国获得更多的殖民地,昔日的理论为新的实际利益的考虑所取代。对非洲人的同化标准更加严格。法国要“协助土著沿着困难道路达到文化、社会和政治上与法国相同的地位”,甚至要求“最微小的细节也要绝对的同一”,称同化为“精确的复制”①。法国法律将非洲人划分为三种:第一类为法国臣民;第二类为受过高等教育而有特殊地位的非洲土著人;第三类为法国公民。大部分非洲人属第一类,不享受任何政治特权。后两类指已吸收了法国文化、能流利使用法语表达和阅读,并对法国表现忠诚者,他们享有更高的政治、社会地位。但这两者之间也有差别。第二类在法律上受传统土著司法权管辖,他们只有自愿接受法国法律后才能成为法国公民,受法国法律保护。长期以来,法国的同化政策在非洲属地进展缓慢。

到一次大战后,法国开始接受一种更为实际的联合殖民理论。该理论有几个特点:首先,它承认各殖民地的差别,不强求在政治、文化、行政方面达到与宗主国完全同一,而仅要求所有殖民地努力维持帝国的整体性。其次, 它强调发展殖民地经济,使法国经济力量渗透到非洲。两者出现一种“进步的结合”,使殖民地与宗主国“互利发展”,宗主国提供先进技术、管理才能和财政资助,而殖民地提供劳动力,共同开发土地和矿产资源。再次,它并不完全放弃同化观点,而是作为权宜之计,强调“文化上同化,政治上联

① 所谓“国际保护国”,指该地虽为法国的保护国,但名义上保留原有统治者、国旗等形式。

② The New Encyclopaedia Britanica(《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vol.3,London1983,p.1099.

① H.A.Wieschhoff,Colonial Policies in Africa(《非洲的殖民政策》),Philadel-phia 1944,p.92.

合”。它不鼓励土著政治组织的出现或现存传统机构朝现代化方向发展,而是仅从行政使用价值上保留传统非洲政治体制,一旦这些传统体制被削弱, 法国政府便设法取消它们。总之,该理论更重视从经济同化角度来促成非洲接纳法国政治体制。曾两度担任法国殖民部长(1920—1924 年,1932—1933 年)的阿尔贝·萨罗积极支持联合殖民理论的实施,认为“为双方利益而设想的法国殖民体系的作用不再是运用一个种族对另一个种族的劫掠,而是一个种族对另一个种族的联合”①。

早在一次大战时期,法国已开始考虑发展殖民地资源的可能性。当时的殖民部长声称:“只有知道如何从它的殖民地获取所有它想要的东西,法国才能继续成为一个大国。”②战后法郎贬值严重,法国无充足外汇购买原材料,更希望开发殖民地资源。因此,萨罗就任后着手实施殖民地开发新经济政策称“萨罗计划”。该计划相当宏大,除发展供出口需要的矿业和种植业外, 重点兴建公路、港口等基本设施,并计划改善六座城市的供水,实施尼日尔河河谷灌溉计划,还要修建众多的医院和学校。该计划预计在 15 年内完成, 经费由宗主国与殖民地共同承担。后来因财政困难,计划范围缩小,要求每个殖民地落实一种种植作物计划,农产品可获进入法国市场的优惠关税。由于撒哈拉以南的法国殖民地白人移民较少、缺乏大量资本,当地经济的发展只能依靠公共贷款和土著农民的合作。

在“萨罗计划”之下,非洲人被迫放弃传统农业,改种单一农作物。塞内加尔以出产花生为主,几内亚出口可可,象牙海岸专产木材,达荷美输出棕榈油。虽然法属地区农业生产力水平不如英属地区,但法国以帝国为整体发展非洲经济,实施保护主义政策,因此 1920 年代末经济危机产生的世界市场价格波动对法属非洲农民的影响不大。除农业方面迫使属地为宗主国利益服务外,法国殖民当局还直接通过税收、劳力政策获取财富。在西非地区不论男女老幼,都要纳人头税,苏丹地区定为 8 岁以上,达荷美则定为 15 岁以

上,各地税率不同,按情况一年少则 1 法郎、多则 16 法郎。此处,还对不同类型的人征收牲畜税、武器税、特许税、卖酒税、商队税等。据统计,法属西非的税收往往比英属西非高。法国属地还实行一种养路捐,要求居民每年无偿为政府工作数日,如法属西非地区少则 8 天、多则 12 天。养路捐本来主要是利用土著劳力维护通讯工具,如道路、桥梁、电话线等,后来在法属非洲还发展为利用土著修路、盖房。法属西非 9/10 的道路是政府借助养路捐劳力建成的。此外,法国还使用强迫劳工为政府工作。1926 年一项法令要求马达加斯加为殖民部队招募“第二分遣队”,为政府提供三年的劳力①。法属赤道非洲 1924 年起利用强迫劳工修建从黑角至布拉柴维尔的铁路,由于过度恶

劣的工作环境,致使 1.5—2 万名非洲劳工死亡②。

法国对非洲殖民地的经济掠夺是与政治控制紧密相连的。在两次大战之间的 20 年里,法国也模仿英国间接统治的做法,尽量利用土著传统酋长。一

次大战刚结束,法国就考虑种族政策问题。殖民官吏冯·沃兰豪文 1920 年出版的《酋长的灵魂》一书提出,雇佣不受土著信任的代理人是徒劳无用的,

① A.Sarraut,La Mise en Valeur des Colonies francaises(《法属殖民地的开发》),Paris 1923,p.19.

② F.J.D.Lugard,op.cit.,p.60.

① R.L.Buell,op.cit.,vol.1,p.1040.

② The New Encycolpaedia Britanica,vol.3,p.1098.

应更多地信任在传统社会中拥有地位的酋长。法属西非的大总督布雷维叶在1931 年出版的《法属西非土著政策和统治》一书中强调,要指定获得民众拥戴的酋长任基层官吏,在各级酋长中引进参议会体制。许多法国学者也宣传: “酋长是其人民的社会结构中的基石”③。

从 20 年代末至 30 年代中期,法属西非和赤道非洲颁布了不少明确酋长地位的地方法令。土著酋长通常被划分为三级:第一级为省级酋长,基本是过去的传统封建酋长;第二级为区级酋长,区级划分是殖民当局的人为创造物,所以此级酋长无传统酋长地位;第三级为村级酋长,这是真正的土著传统体系的代表,拥有习惯法授予的权力。第二级与第三级之间基本不存在传统的从属关系。村酋长的职责为收税、维持秩序、组织村民抗灾、安排储藏粮食、安排劳力维修道路。区酋长则负责登记纳税者、为政府代理征兵事宜、向下分配纳税比例和养路劳力名额。村酋长的收入从为政府征收的税收中获取回扣,各地情况不同,达荷美为税收的 3.5%,而毛里塔尼亚则为 10%。高级酋长则由政府提供年薪。上沃尔特的莫西国王年收入达 2 万法郎,而尼日

尔的高级酋长们平均年收入为 8000 法郎。

法国殖民当局用经济利益刺激土著酋长为他们效劳,获得了很大收效。塞内加尔总督 1924 年对某位已故酋长发表评论时,列举死者曾为当局招募众多土著枪手参加“黑人兵团”并派遣几千土著劳工参加铁路建设等功绩,称之为“对当局尽职的合作者”。

为了培养合作者,法国很早就在塞内加尔建立一所学校,专招酋长子弟, 培养精英阶层。法国选择土著官员的标准很严格,首先要忠诚于殖民当局, 其次要通晓法语、熟悉法国行政方式。因此,有许多不具备任何传统世袭权力的土著,如翻译、职员等,因符合上述标准而当上了区酋长。

法属非洲各殖民地发展间接统治的程度不一。偏远的上沃尔特是较突出的地区,全殖民地共划分为九个大区;大区下有分区;分区下划为省,各省是按部落居住区划定的,各有省酋长统治;省下再有区,村为基层单位。塞内加尔取消了省级酋长。在赤道非洲的加蓬、中刚果地区引进中央集权体系, 但区、村酋长并不是传统政权的代表。殖民官员常随意撤换酋长,对其实行种种限制。虽然在行政权力上有所扩大,但土著政权始终未获得财政方面权力,因为殖民当局不愿其霸权受到侵犯。这也是英法两国间接统治方式的一个区别。

除了在基层扩大对土著酋长的行政使用外,法国在推行代议制方面也积极行动起来,主要有两种倾向:第一,法国当局尽力削弱殖民地公民的权力; 第二,努力扩展在非洲的咨询机构。

第一种倾向表现在 1920 年塞内加尔的殖民地和保护国合并后原来的大

参议会由殖民地参议会所取代。新的参议会除原有 20 名法国公民代表外,又

增加 20 名来自省区酋长的代表。公民代表由投票选出,而酋长代表通常由殖民官吏指定。参议会的职能包括建议权、部分立法权、部分审议权、批准预算权等,但无权作出任何有关政治事宜的审议或决议,因此大部分评议集中于财政方面。殖民地参议会成立后,改变了原来旧的参议会非官方占多数的局面,削弱了公民的力量,因为酋长往往站在与殖民政府相一致的立场上对各项议案表决。例如,酋长们同意政府增收土著税、养路捐,他们会因此而

③ W.M.Hailey,An African Survey(《非洲概览》),London 1957,pp.545—546.

增加回扣额;也同意政府要求征收公民税的做法。这种土著酋长与公民代表相对立的局面,使殖民政府比以往更巩固地控制了参议会。这种现象说明, 法国中央政府不愿殖民地立法机构被当地有势力的公民阶层所控制,从而影响集权统治。

第二种倾向是在 1920 年代开始进行参议会的引进活动,扩大土著选举范围,在乡村建立显贵会议,允许土著代表进入行政参议会等。1925 年法令规定,西非各殖民地的参议会须有三名土著当选代表,这是重大的变化。拥有选举权的人包括职员、酋长、在商务议会有投票权的商人、资产达 5000 法郎以上的地主、耕种总督指定的土地的农夫、获法国荣誉勋章者、对法国有特殊贡献者。从表面看,法属西非的代议制发展速度超过英属西非,但实际效果并不好。法国殖民地当局拥有众多咨询机构,但立法大权在巴黎,而不在大总督、总督手中。因此,这些咨询机构所表达的非官方意愿要经过相当时间才能获得反应。相比之下,英国殖民地的立法议会则更具实际作用。

法国一直不放弃同化政策,但效果很差。1937 年,1500 万西非人口中仅有 8 万多为法国公民,而这些人大都是因为出生在塞内加尔的四个市镇地区

而享受到公民权的。从文化程度上被同化者仅 2500 多人①。总之,法国此时期的殖民统治方式既借鉴了英国的间接统治的某些经验,但又保留了原有的统治传统。英法对非洲土著政权的态度是有差别的,萨罗 1933 年对此有过这样的评论:“英国是在现存的东西上一天天地建设着(土著政权);法国则梦想新的,直线式的(土著政权)建筑式样”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