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酋长地位和作用的变化

亲属制度是非洲传统社会组织的基础。在殖民统治确立以前,大酋长或土王是各部落至高无上的统治者,集神权、政权、军权、司法权、土地分配权等于一身。殖民统治的建立,结束了酋长的绝对权威,剥夺了酋长的部分权力(如立法、司法、统帅军队等)。他们不再是本部族或本领地的天然代表,而成为殖民统治的工具。

目前,传统掌权者在非洲一些地区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在斯威士兰,传统势力继续控制着这个国家。在南非,祖鲁族大酋长仍然拥有能左右 700 万祖鲁族人的巨大影响力。

但就大多数情况而言,非洲国家独立后,酋长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均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两方面造成的:一方面,政府通过行政法规,限制和改造了酋长的权限,也有少数国家取消了酋长制。现代行政机构的建立和现代选举法的实施,逐渐剥夺了酋长作为人民天然代表的资格,酋长制被纳入了现代行政机制之内。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将受过高等教育的政府官员、知识分子(有的是酋长后裔)渗透到酋长领地中去。还有一些商贾富豪谋取了酋长职位。总之,酋长们不再是过去那种孤陋寡闻、思想闭塞的土王,而是见多识广、生活欧化,思想上也受到现代化的薰陶。由他们掌管酋长领地, 不能不给传统社会带来深刻变化。当然,非洲地域广阔,各国政策各异,各地受现代社会冲击的程度不一,因此,酋长制的变化也因地而异,甚至有的差别还很大。

非洲国家独立后都颁布法令对酋长的权限、地位和作用作了明确规定。这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少数国家如刚果、几内亚等,明令取消了酋长的行政管理等权力;大多数国家如加纳、尼日利亚、多哥、科特迪瓦、喀麦隆、扎伊尔、卢旺达、布隆迪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保留了酋长制,将这种传统社会组织形式纳入现代政权的组织结构之中。

刚果劳动党和政府不承认酋长的地位和权力,在村一级地方基层组织采取了民选村长的办法。但传统的风俗习惯和思想意识依然对刚果的社会和政治生活发生影响。如法院就分为两个系统,民事案件一般仍按传统习惯法审理。

几内亚在独立后的 1958 年 12 月 31 日完全废除了酋长制,从上到下建立了一整套现代化政权机构。全国依次分为革命总专署、省、县、地方革命政权和村五级政权机构。总专员、省长、县长由中央政府任命,地方革命政权和村两级负责人由选举产生。政府宣布土地归国家所有,由地方革命政权行使分配权,实际上耕地主要还是由个体农户根据传统习惯占有并使用着。

塞内加尔在历史上是法国在非洲经营最久的殖民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商品经济比较发达,部族制度瓦解较彻底。它又地处黑非洲和阿拉伯非洲的交界处,受伊斯兰文化影响很大,全国 90%左右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塞

内加尔独立后,宪法规定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按照 1964 年颁布的土地法令及其他有关法令,在农村,谁开发利用土地,谁就取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 即实际占有权。这些规定首先对宗教首领有利。因为在塞内加尔农业中,劳动力是比土地更带决定性的因素,宗教首领能占有许多劳动力,因而成为全国最大的地主。许多村还有所谓“奉献地”,由教民集体耕种,收获物全部奉献给当地教派首领。而那些昔日的酋长,既无宗教影响,又在政治上失势, 其中有的甚至缺乏足够的劳力来耕种原有土地,从而失去了对某些土地的实际占有权。政府还规定,酋长可继续领取薪金,但不再拥有任何行政管理权。部族酋长势力趋于衰亡。

大多数国家不同程度上保留了酋长制,对它的权力与地位又作了种种限制,并将这种传统社会组织形式纳入了现代政权的组织结构之中,特别是农村基层政权,往往是传统政权与现代政权合二为一。各国情况也不尽相同。在多哥,独立初期奥林匹欧政权曾实行歧视酋长的政策,尤其是对北方

的酋长。他们或被执政党的人取代,或被甩在一边形同虚设,实际上取消了酋长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力与地位,导致其统治基础的不稳定。1967 年上台的埃亚德马政权执行团结酋长以实现民族和解的新政策,允许以传统方式产生酋长的地方继续保留世袭制,而某些有条件的村、乡则允许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酋长,把传统的酋长制同现政权的统治巧妙地结为一体。尤其在基层的乡、村,实行酋长与行政机构合二为一,乡长就是大酋长,村长就是村酋长。他们是多哥人民联盟党的党员,贯彻执行省和政府各部下达的指令。各部族的传统仪式、节日、宗教活动等均予以保留,并将这视为发扬多哥传统民族文化的一部分而加以扶植。酋长在现今的多哥仍享有威望和尊严,在乡和村里具有权势。高级酋长每年可领取一定数额的补偿金,高的每年 30 万非洲法郎,一般的也有十几万非洲法郎。酋长有全国性组织——全国酋长联盟。政府对酋长实行的这套怀柔、利用、扶植的政策,对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稳定政局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当然,酋长的权力也受到很大限制与削弱。酋长必须在政府机构的监督之下行使职权;群众对酋长不满可以上告;总统有权任免酋长,即使是群众选出的酋长,如果总统认为选举不正常,可宣布选举结果无效。酋长也不能像殖民统治时期那样随意让村民无偿地为自己劳动。他们与普通百姓一样也要下地劳动,如要请工帮忙,也要为帮工者准备吃喝。

加纳在争取独立的过程中,恩克鲁玛曾同部分酋长的分裂主义活动作过坚决的斗争。恩克鲁玛实行选举产生地方政府的法律,削弱了酋长的政治权力。当时阿散蒂大酋长在帝国主义支持下发动叛乱,要求阿散蒂分立,并以独立国家的地位参加加纳联邦。由于恩克鲁玛取得多数群众的支持,暴乱没有得逞。宪法规定加纳为中央集权制国家。恩克鲁玛还撤消了阿基姆地区大酋长的职务。议会又通过关于限制酋长的土地管理权和管制酋长公地收入等法令,同时保留了首长的许多特权,以取得酋长对政府的支持。以后历届政府对酋长基本上采取既限制又利用的政策。

加纳现代行政机构分成大区(9 个)和县两级。同行政区划相平行,全国按不同部落划分成 126 个传统地区,即过去的土邦。大的如东区的阿基姆,

有 50 万人口;小的仅有几个村子。部落首领是大酋长,所以全国有 126 个大酋长。他们在名义上是平等的,只有库马西大酋长在历史上曾充当阿散蒂部落联盟的首领,处于独特的地位。大酋长下面是区级酋长,再下面是村子的

头人,为数很多。宪法规定各大区都设有酋长院,各大区所属的大酋长均为其成员。全国共有 8 个大区酋长院(首都所在地大阿克拉区划入东区酋长

院)。1971 年又成立全国酋长院,由 8 个区酋长院各派 5 名代表组成。全国和各区酋长院的职能,主要是解决酋长事务的纠纷,并就改革习惯法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议。酋长的地位和作用是由议会和政府规定的。政府拥有承认与不承认、提升或黜降酋长的权力。酋长必须得到政府的正式承认才算合法, 而且只能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酋长按照传统充当本部族的发言人,向政府反映本部族的意见和要求;调解民事纠纷;组织领导本地的公益劳动或募集资金兴建学校、道路等福利设施。到 1970 年代,政府每年支出

300 万塞迪作为给大酋长的津贴。加纳大部分土地名义上属部落氏族所有, 实际上由酋长掌管土地的分配和处理。因此,土地成为酋长的命根子。酋长也向臣民征收各种实物税。

扎伊尔也是现代政权机构和传统酋长制并存。全国分为省、专区、县、乡、片和村各级。省长、专员、县长由中央委派,而片长由酋长担任,村长一律由片长指定。乡设贤人委员会,由每个片选出两人,加上所有片长(即酋长)组成。贤人委员会中选出一人当乡长,报中央政府批准。酋长当选为乡长的很多,可见,扎伊尔基层政权掌握在酋长手中。1966 年政府颁布巴卡契卡土地法,规定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广大农村中土地归氏族公有。氏族酋长拥有管理权和分配权,本族农民无偿使用,各户个体耕作,收获归已。有些地方农民向酋长送点贡品或服些劳役。有些地方出现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有些人特别是官员在征得当地酋长同意后,可圈占大片土地开办农场,雇佣农业工人进行生产。近些年来,农村中这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相当迅速的发展。总而言之,不论何种情况,酋长仍对土地拥有管理权和分配权。

喀麦隆传统酋长的地位要比扎伊尔优越得多。他们的权势、财富以及从现代政权机构那里得到的待遇,远非扎伊尔的世袭酋长所能比拟。喀麦隆独立后,阿希乔政府决定保留酋长制,对酋长采取利用为主但加强控制并逐步削弱其权力的方针,继续执行法国殖民政府 1933 年颁布的《传统酋长领地法》。1960 年 12 月,政府正式承认首长和酋长领地的合法性,并对酋长的任命,权限及酋长领地的管辖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后来又承认西喀麦隆传统酋长代表大会的合法性。1977 年 7 月,政府颁布 245 号法令,正式确认酋长领地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按此法令,全国分成一、二、三级酋长领地。全国共有 77 个一级酋长领地,这些领地都是由过去的王国演变而来的。一级酋长相当于过去的国王,规定其领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州。二级酋长领地867 个。二级酋长一般要受一级酋长领导,但实际上凡是原来通过战争建立自己权力中心的二级首长领地均是独立的,并不听命于一级酋长。三级酋长领地在农村相当于村或片,在城市相当于保,全国不计其数。喀麦隆现在政府权力机构只控制到县一级。县以下基层政权控制在各级酋长手中。但酋长权力毕竟受到了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各级酋长虽一般保留世袭制,但须得到政府批准。一级酋长由总理任命,二级酋长由领土管理部长任命,三级酋长由州长任命。酋长出缺时, 政府出面与有关方面协商,传统酋长原则上在那些习惯上行使传统指挥权的家庭成员中挑选。候选人应具备必需的身体和品德条件,并尽可能的会读书写字。法令固然规定了酋长执行公务受到国家保护,但同时规定传统酋长在

行使公职中如犯有错误、无能、懒惰或向人民敲诈勒索,要给予处分,包括劝告、警告、单纯严重警告、停发至多不超过三个月的全部津贴的严重警告, 直至撤职。

第二,剥夺了传统酋长特别是一级酋长统帅军队、指挥战争的权力。旧的部落王国主要是通过战争形成的,酋长带领自己的军队打到哪里,他的管辖范围也就达到哪里。所以传统酋长的重要使命是率领本部落臣民四出征战,任本部落最高统帅。现在这种权力被剥夺了。

第三,大酋长过去被尊为“超人”、“神的代表”,掌握着人民的生杀大权,现在大酋长依然是该领地内的宗教领袖,但立法权被剥夺了,司法权也限于调解处理民事纠纷。喀麦隆现存两套并行的司法系统。现代司法系统基层只到县一级。另一套是按照传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审理的司法系统。酋长主要通过传统法庭充当调解者和仲裁者,处理有关婚姻、财产特别是土地方面的民事案件。即使民事案件也不全部由传统法庭包办,如邦琼地区四分之一的民事案件并非由传统法庭处理的。雷布巴大酋长独立前握有生杀大权。独立后不久,阿希乔把这个大权给没收了,现在地方事务由他与县长合作,他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①。

第四,在行政上酋长也不再是最高权威。酋长必须服从政府。政府可以发布命令、下达指示,而酋长没有这个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喀麦隆不存在双重政权。法令规定,酋长置于领土管理部长的领导下,起协助行政当局管理人民的作用,主要包括向人民传达并贯彻执行行政当局的指示,在其所管辖地区内,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证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等方面起协助作用,如征收税款等等。大酋长与现代政权机构打交道的对象是县长。县长向他传达政府的指令,他再将政府指令通过传统政权系统逐级向下传达,一直贯彻到村。大酋长对本地区的事务需向县长汇报。所以酋长在行政上只是政府的助手。

第五,酋长的收入不再是臣民交的贡赋或服劳役,而是保留了法国殖民政权规定的由政府给予酋长报酬的制度。报酬方法分四种:(1)一级、二级酋长有政府发给的固定津贴;(2)对完成某项特殊任务给予酬劳费,称特别使命补助费;(3)从他们收取的税金中支取回扣,其比例从 4%到 13%不等;(4)地方行政当局为表现积极、卓有成效的酋长请功行赏,从领土管理部领取效益奖金①。

喀麦隆是非洲国家中酋长制保留得较多的国家,即使如此,酋长的权力和地位也受到很大限制。这大体上能反映出非洲国家独立后酋长地位和权力变化的情况。总而言之,非洲国家独立后酋长成了政府的助手,在基层协助政府工作,受政府监督。

与此同时,现代经济文化关系的发展对酋长制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兴起和发展使传统社会结构逐步解体。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入侵,在贸易站和港口需要大量搬运夫,资本主义种植园的兴起也急需劳动力。许多非洲人离开了世代居住的氏族村落去当

① 杨荣甲:《非洲农村社会调查报告》,载《中国非洲问题研究会通讯特刊》,第 12 期(1983 年 12 月), 第 22 页。

① 关于喀麦隆酋长制的情况及其变化,可参阅杨荣甲:《在神秘的酋长王国里》,时事出版社 1986 年。

苦力,于是大批劳动力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由酋长统管一切的封闭式社会出现了裂缝。这些被解放出来的劳动者就脱离了酋长的控制,卷入了货币关系,并且劳动力自身也成了可交换的商品。个人逐步(尚未完全)摆脱对村社、氏族和部落所负的责任,从而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酋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同时,土地买卖的出现冲击了传统的土地观念,欧洲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观念第一次和黑非洲传统的土地观念发生冲突,土地不能永久性转让的神话从此被打破了。这样,劳动力和土地就成为新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因素,传统社会的根基遭到破坏,演变遂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这在沿海地区尤其明显。随后,城市的发展对传统社会内部结构的变化起着重要作用。内地居民逐渐向城市聚集。城市和种植园相比,更是各部族之间相互影响、渗透和融合的主要场所。城市居民进一步脱离了与酋长的传统关系,失去血统关系和自给自足的农业村社的就业保障。他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变化,逐渐使他们不再以某一部族代表的身份生活在城市, 而仅仅作为个人在新的社会结构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在城市中产生了一系列非传统社会的准则,在这些准则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阶层。它依靠其独立的经济地位,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以酋长为核心的传统集团,也就是脱离了由地位和出身决定的古老的阶级关系。因此,在城市里传统社会结构不像农村那样严密。例如,在杜阿拉市也存在传统势力的首领(酋长),有的地方没有传统首领,政府就指定一个。这样的酋长不是历史上形成的,因而不能世袭。他们主要起政府和老百姓之间联系人的作用,帮助政府了解民情和向群众下达政府的指令。杜阿拉市共有五个一级酋长,还有很多二、三级酋长。一级酋长大都是礼仪上的,没有多少实权,谁也无权指挥,主要是基层的保长即三级酋长在起作用。他们直接听县长的指令,城市里的实际行政权力均操在政府官员手中。又如加鲁阿一级酋长,其领地既管农村,又管城区和郊区。但在城区和郊区,行政权力自然主要在现代政权机构手里。酋长只是该城传统势力的象征。

第二,现代社会还将受过高等教育的政府官员、知识分子(有的是酋长的后裔)及商人等渗透到酋长队伍中去,从而使酋长的素质发生了变化。这些人不仅生活欧化,思想上也深受现代文明的薰陶。他们不再是人们过去熟知的那种孤陋寡闻、思想闭塞的土王,而是见多识广、思想活跃的知识分子。有的本人就是以议员身份步入政界,有的其子女担任政府部长。由他们来掌管酋长领地,不能不给传统社会带来深刻变化。例如,1985 年 9 月登基的喀麦隆西南省巴里地区酋长,以前在联邦德国攻读社会学,会讲英语,因父王病故才回国继承王位。他在谈及担任酋长动机时,强调非个人所愿,既非为名利,亦非为权势,是国家要他担任此职,他是为了履行职责。另一个会讲法语的喀麦隆西部省邦琼地区酋长是继承其叔叔的王位,他曾留学法国,后担任过州长,是政府官员,当了酋长后还被选为执政党中央委员。尼日利亚第十八代扎里亚酋长谢胡·伊德里斯是 200 年前酋长的世袭后裔。他曾游历美国,去澳大利亚学过行政管理。他是两个公司的董事长,其中一个是尼日利亚最大的公司。他同尼日利亚企业界、政界和军界名人关系密切。目前, 尼日利亚许多过去的土王、酋长摇身一变成了工商业资本家,而一些新兴的资本家又被封为酋长。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与酋长便二位一体。因为外国资本家来开办工厂需要土地、劳动力,这样,掌握大片土地、享有财富的酋长便成了这些工厂的董事。特别是在 1972 年推行本地化法以来,由于法令规

定外资企业必须有尼日利亚人合资经营才准开业,那些有权有势对企业能起保护作用的王族、酋长,自然成为外国企业主转让股份、聘为董事的理想对象,而一些出身平民家庭的人一旦发财,也就成了酋长。夸拉州阿法地区有位酋长叫阿迪沙耶,30 年前是贫苦农民的儿子,一直靠教会的助学金上学。尼日利亚独立前夜,他去伦敦学建筑,独立后回国当了估价工程师。 1970 年代尼日利亚靠石油发财后大兴土木,外国建筑商要承包项目必须经估价工程师估价核准,于是纷纷向他腰包塞钱。不久,他成了 45 家工厂的老板,后来阿法地区的土王把酋长的桂冠封给了他。他凭借酋长这块牌子很容易得到开办工厂的营业执照、土地,雇到大量廉价劳动力。现在,尼日利亚一些酋长、土王对其臣民是否纳税不大在意了,相反,他们考虑的是如何为其臣民做点好事,以便保住酋长的地位。对他们来说,区区人头税无论如何不能跟工商企业中丰厚的利润相比。所以,尽管尼日利亚政府取消了土王、酋长征收人头税的权利,但些人包括受过高等教育、留过洋、甚至当过报纸总编辑和大使的人物,仍然愿当土王、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