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正规的法制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同志“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的思想指导下,党中央、中央军委极为重视军事法规的建设。在十多年的时间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有关军队建设法律近 20 个,由国务院、中央

军委颁布的单行军事、军队法规达 40 多个,总部机关重新修订和制定的军队具体法规就更 多。这标志着我们以法治军的正规化建设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以法治军,要有法可依。这是邓小平同志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的又一个突出特点。他认为,军队的管理必须法规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针对许多管理工作不落实的现象,他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邓选》第 136 页)这一重要思想,扬弃了传统的经验治军方法,用国家的法律、法令,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来管理军队,把从严治军的方针奠定在严得合理、严得适度、严得科学的基础之上。

以法治军,要用法引导。军队管理工作的第一位是军法、军纪教育,而不是惩罚。邓小平同志历来把法纪教育作为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他指出, “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没有规定纪律或规定得不完善不合理的, 要迅速规定和改善。大中小学的学生从入学起,工人从人厂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人员从到职起,就要学习和服从各自所必须遵守的纪律。”(《邓选》第 319 页)注意以法引导,用法教育部队,是我军管理工作本质的要求。对此,邓小平同志一再指出,对一些错误现象、思想问题,决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法去对待,“解决部队的思想问题,也要实事求是。要针对每个单位、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去做思想工作。”(《邓选》第 335 页)“要摆事实,讲

道理,防止片面性。”(《邓选》第 337 页)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我军管理工作为官兵健康成长服务的目的,完全区别于军阀主义、惩办主义、法西斯主义的管理。

以法治军,要赏罚严明。有法不依,形同虚设。因而,邓小平同志历来把赏罚严明作为以法治军的必备条件。他说,军队要有严明的纪律,要按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行事,这是我们的优良传统,“要重申这个问题,这是传帮带的主要内容之一。”(《邓选》第 79 页)他要求,对于违反纪律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邓选》第 137 页)对于那些不合乎自己的要求就不服从命令的人, 他严肃提出,“对不执行命令的,不走的,赶!有的开除军籍,有的降级, 要执行纪律。如果军队连这一条都办不到,还叫什么军队!”(《邓选》第79 页)

以法治军,尤其要注重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对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极为重视军队的各级组织、全体人员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一致的问题。他说,现在“不只是个人,甚至有的单位也违抗命令。⋯⋯他们考虑的不是革命整体的利益,而是他们那一派的利益,个人利益、小宗派利益高于一切”。“中央说要落实政策,他就是不干。这是什么问题?这就是政治纪律问题。”

(《邓选》第 17 页)他严肃地批评了“你有政策,我有对策”的无组织无纪律行为,明确指出“要批判和反对崇拜资本主义、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倾向”,提出要“继续坚持学习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但是必须在思想政治领域把上述的斗争进行到底。”(《邓选》第 328 页)提出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是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提出在改革开放的情况下,“尤其需要重申和强调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在党内、军内和政府系统,要坚决反对一切不遵守党纪、军纪、政纪的现象。”(《邓选》第 3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