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立了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军教育训练需要的正规化体制

训练体制是军队在教育训练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的划分方面普遍执行的带有稳定性的规定和机制。

1985 年我军建设指导思想战略转变后,教育训练体制也相应作出了一些改革。目前我军 的教育训练主要实行部队教育训练、院校教育训练和预备役教育训练“三元”体制。

部队教育训练是教育训练的主要形式。在军事训练上,主要围绕单个人员训练、分队战术训练、合同战术训练和战役训练四个环节,建立了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训练体制。全军部队训练分全训、半训、短训三种类型。按总参谋部的规定,“全训”是指。“以师(旅)为单位计算,参训连队和连队参训率均达到 80%以上,完成规定的训练时间和内容,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半训”是指“以师(旅)为单位计算,参训连队 50%以上,连队参训率 80%以上,完成规定的训练时间和内容”“短训”是指“全年军事训练不少于 30 天,重点抓好干部、骨干训练,为部队临战扩编打基础。”另外, 还规定“海军舰艇部队,按战备执勤、集中训练和厂修等不同情况,区分为一、二、三类舰艇训练。空军航空兵部队按新老飞行员的不同要求,区分为

训练团和战斗团的训练。第二炮兵,按武器装备和阵地配套等情况,区分为甲乙两种导弹旅、装检团和保障部(分)队训练”。明确规定陆军甲级师、舰艇部队、航空兵部队、战略导弹和地空导弹部队每年必须全训。“因特殊情况不能全训时,须报总参谋部批准。”全军对单个人员训练、分队战术训练,合同战术训练和战役训练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方法,也作出了相应的改革和规定。如在单个人员训练上,改变了过去新兵先补后训的做法,要求用 4~ 5 个月时间对新兵集中训练后补入部队。在合同战术训练上,规定了首长、

机关每年的应用训练时间,其中演习不得少于 30 天等。此外,对政治教育、文化学习和民用技术训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院校教育训练是邓小平同志十分关注的一项教育训练形式。经过精简整编,全军确立了指挥院校、政治院校、后勤院校和专业技术院校四大类型。指挥、政治、后勤院校中分别培训初、中、高级军官;专业技术院校分中、高等两类,培训中、高级技术和医务军官。并实行以培训为主,培训和轮训相结合的制度。

对院校的规格、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制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随着院校体制的正规化,在于部的提升和使用上也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如士兵(地方高中毕业生)一般须经初级院校培训才能晋升为军官;晋升为团职军官,必须经过中级指挥院校的培训或轮训;师以上指挥员必须经过高级指挥院校的培训。这样,就有效地保证了军官本级指挥能力的逐步提高。

预备役教育训练是教育训练的一种特定形式,专指对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实施的训练。预备役军官训练,采用参加预备役师、大学生军事训练和服预备役期间训练三种方式进行。其中参加预备役师每年集中一个月时间,由地方人武部组织实施;规定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必须参加 3~ 6 个月的军事训练。预备役士兵的训练,1984 年颁发了新的兵役法,将民兵和预备役制度结合起来,明确规定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主要在民兵组织中进行。并规定,预备役(基干民兵)未服过现役的要进行 30~40 天的军事训练,专业技术民兵可适当延长;服过现役或已受过军训的进行 20~30 大的军事训练。并要求定期与现役部队进行合练,以保证和提高作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