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干部制度,实现干部管理制度化

在新时期保证干部正确地选拔,合理地使用,干部管理要法规化、制度化。邓小平同志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提出选拔中青年干部的任务以后, 要着手去做。”(《邓选》第 342 页)“现在军队里的干部问题很值得注意。怎样按照选拔干部的条件去做,这很重要。”(《邓选》第 21~22 页)为此, 他提出了完善干部制度的一整套设想,并且作了很大的努力,要使干部管理制度化,从制度上保证我军干部队伍实现“四化”。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严重破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军干部队伍建设缺少必要的法规和制度,在选拔和使用干部问题上,主观随意性相当大,邓小平同志尖锐地指出:“有的人老以为自己一贯正确,闹新的山头主义,任人唯亲,用自己的好恶作标准来看干部,对自己好的就拉过来,不好的就排挤,总想自己搞一帮人,总以为不搞一帮人就办不成事情。”(《邓选》第 72 页)鉴于在干部问题上深刻的历史教训,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邓选》第 293 页)他认为:“现行的组织制度和为数不少的干部的思想方法,不利于选拔和使用四个现代化所急需的人才。”(《邓选》第 286 页)“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

题。”(《邓选》第 292 页)“要改革现行的干部工作制度,建立有利于提

拔年轻干部的制度。”(《邓选》第 198 页)对建立这样一个制度,邓小平同志作过许多具体的指示。他指出:“体制、制度问题中,很重要的是建立军官服役、退役制度。”(《邓选》第 251 页)他还提出:“军队有些方面

的工作人员可以改成文职人员、雇佣人员,不穿军服。”(《邓选》第 252 页)他要求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这些问题。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设想和我军“三化”建设的需要,我军制定和颁发了新的《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暂 行条例》。这三个条例成为我军干部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使我军干部工作制度化迈进了一大步。

邓小平同志在强调干部工作要建立一系列基本法规的同时,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工作制度的设想,主要是:

  1. 选拔制度。邓小平同志提出了经院校培训生长干部的制度。他说:“军官的晋升也要制度化。每个阶段的晋升都必须经过学习,掌握现代化战争的知识。”“要从制度上考虑,从排长起,各级军官都必须经过军官学校的训练。”“排连干部要初级步兵学校毕业。”“营团干部要进过中级军官学校。” “军和师的领导干部也要进过高级军官学校的才能当。”(《邓选》第 253 页)由于坚持了这一制度,我军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到 1986 年,集团军班子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 82%;总部、大军区、军兵种一级的领导干部,60%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经过院校培训的占 75%;在军事干部中,空军的全部会飞行,海军的大多会操纵舰艇,二炮的大多能组织指挥导弹发射。各级领导班子整体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2. 考核制度。邓小平同志提出:“要严格考核干部,并且把它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邓选》第 119 页)对如何进行考核,邓小平同志指出:

“要经过政治机关去考核、审查干部”(《邓选》第 22 页),在考核中,“我

们要全面地历史地看干部”(《邓选》第 71 页),并且要“严格考核,赏罚

分明”(《邓选》第 141 页),把干部的考核,同教育、使用、奖惩结合起来。

  1. 升降制度。邓小平同志坚决主张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他提出: “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邓选》第 291 页),“要根

据工作成绩的大小、好坏,有赏有罚,有升有降。”(《邓选》第 142 页) 对选错了的干部要坚决换下来,不能只能上不能下。

  1. 退体制度。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有退体制度,并且强 调:“国家不建立退体制度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生气,军队不建立退体制度,也就不能保持自己的生气。”(《邓选》第 252 页)“有了退体制度,对各个部门、各级职务的干部的退休年龄有了明白规定,就可以使人人都知道自己到哪一年该退休。”(《邓选》第 198 页)这样,才有利于解决干部队伍年轻化的问题。

  2. 交流制度。邓小平同志认为,干部“在一个地方呆久了不好”,“有些人适当调动一下地方有好处,主要是换一个地方可以多接触一些人,多了解一些情况,遇事也会谨慎一些。”(《邓选》第 23 页)因此他主张:对于部要适当进行调整和交流,“如果有了山头,一定要去掉,要把山头平一平, 把干部交流一下,不要挤到一堆。”(《邓选》第 23 页)

  3. 监督制度。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彻底解决少数干部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邓选》第 292 页)他主张:“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邓选》第 29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