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军队管理的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是 80 年代初党中央提出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

1991 年 3 月 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人民日报曾发表社论指出: “所谓综合治理,就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我们特有的政治优势,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 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这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搞好社会治安的新路子,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治安工作中的体现。近几年来,综合治理的方针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开始引进我军带兵管理领域,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效果。我们所说的训管结合、管教结合。教养结合;有的部队总结的“三三系列管理法”;《新时期带兵浅说》一书中提出的“新时期带兵方法” 的综合运用,实际上就是综合治理在部队管理中的运用和发展。

就我军管理和带兵工作来讲,所谓综合治理,就是在党组织和行政首长领导下,把有关部门的力量组织起来,形成合力,使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发挥整体功能,以实现优化,高效的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要素是: 一、加强党组织和行政首长的领导,这是综合治理的组织保证;二、运用行政、教育、物质等多种手段,动之以情、教之以理、严之以纪、予之以利, 以求收到综合效应;三、机关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尽职尽责,齐抓共管。军队管理和带兵是一项带根本性、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关系军队建设全局,具有“全时制、全方位、全员额”的特点;它涉及军事、政治、后勤、技术等各个领域,是多因素的,不是单因素的,单靠个别业务部门和一种方法治理是难以奏效的。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管理的领域拓宽、难度增大,涉及面广。这就要求管理者运用多种方法,组织多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管齐下、齐抓共管的格局,以发挥各个部门,各种管理手段的优势和综合效应。过去一些机关部门,习惯于各自分别派出工作组下部队检查指导工作,出现”跳独脚舞”,“唱独脚戏”, “各自一把号、各吹各的调”的问题,政出多门,互不协调,形不成合力。机关各部门都强调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既给部队增添了忙乱,而且指导工作的效果也不好。近几年,强调综合治理之后,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开展工作,有些机关组织联合工作组,由首长带队,深入部队检查指导工作,既抓行政工作,又抓政治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增强了检查工作的综合性,提高了工作指导的有效性。实践表明,综合治理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了各个方面的优势。综合的力量,不再是一个一个力量简单的相加,它综合了各个方面的优长,使其力量发生了质的变化,强化了治理的效应。综合治理是系统管理,它不是头痛医头、足痛医足,而是全局在胸,着力治本。比如搞好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就安全抓安全, 就防事故抓防事故。而是从抓思想教育入手,加强专业训练,严格规章制度, 全面做好预防工作。综合治理就是“两手抓”,“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一手抓思想教育,一手抓改善生活”,等等。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是唯物辩证法两点论与重点论的有机统一。实际上是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讲两句话,搞两点论,防止片面性, 增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综合治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军队管理领域,是由宏观和微观上无数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科学管理要求我们必须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认识和解决矛盾。军队管理是个充满矛盾的系统,其组织系统的复杂性、管理对象的多样性、人员思想和部队任务的多变性,决定了军队管理领域充满着辩证法。搞好军队管理一定要讲辩证法,讲辩证法的管理才是科学的管理。比如管人与管物、奖励与处分、严格与说服、治标与治本等诸多矛盾的正确处理,就需要进行辩证的思考。既要看到事物的现象,又要看到事物的本质;既要看到主流,又要看到支流;既要看到局部,又要看到整体;既要看到现在,又要预测未来,不断更新管理观念,丰富管理手段、拓宽管理途径、完善管理机制。否则,只是知其一不知其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一条路走到黑,就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

综合治理,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据条令条例治理。综合治理所涉及各种方法、各种手段,都有法规规范。思想教育的方法有政治思想工作法规; 行政的方法有行政管理的法规;物质的手段有经济法规,等等。事实上不可能存在超法律的手段,各种手段都属于法规制度所规范的范畴。综合治理必须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严格依据条令条例实施管理。同时还要用规章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责任,谁主管,谁协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否则,综合治理,谁也不理,这是我们应当力求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