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条令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坚决执行认真落实

条令条例作为军事法规,其中许多规定是非常具体、十分明确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不折不扣、准确无误地执行,坚决照办就是了。比如内务条令有关军人礼节、军容风纪、日常制度、值班、警卫的规定;纪律条令有关奖惩项目、奖惩权限以及奖惩实施程序的规定;队列条令有关队列指挥、队列动作,队列队形的规定,就非常明确、非常具体,有的内容还有明确的定量要求。如晚点名,条令规定连队通常每日点名,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查铺查哨,条令规定连队每夜不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 营首长每周、团(旅)首长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会议制度,条令规定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这些定量规定,不是任意确定的,都是多年经验的科学总结,反映了军队建设的客观规律,有的还体现国家有关法律的精神。如纪律条令规定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延长时间,应当经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是与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相一致的。条例规定的行政拘留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期限力半日以上卜日以下,如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口。如果超过十五日,执法者本身就违法了。再如内务条令规定卫兵每次执勤时间下超过两小时,严寒或炎热时,应适当缩短时间。这一规定体现了人体科学的精神,是适应军人体力状况的,超过厂这个时限就违背了条令要求。以往有的单位曾经让战士一班岗站 4 个小时,结果战士体力不支, 出现了“坐岗”、“睡岗”的现象。因此,对于条今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 包括时限要求、都要严格执行坚决照办,任何更改。变通等随意性都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危害部队建设,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