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纪律条令的作用、内容及执行
《纪律条令》,是我军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法规,是共同等令之一。全军官兵、各军兵种部队,都要贯彻执行,我军有些法规只是规范军人的行为模式,《纪律条令》不仅规范军人的行为模式,而且规范了军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它具有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得以贯彻执行的功能。因此,纪律条令是我军的基本法规。
我军的《纪律条令》是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完善的,早在1930 年 10 月,我军就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于 1933 年、1935 年。1939 年、1942 年和 U43 年进行过 5 次修订,特别是 U35 年那次修订,意义十分重大。长征途中,尽管环境极其艰苦,战斗十分频繁,但是为了强化纪律,保证长征的最后胜利, 红军仍制定和颁发了《奖惩条例》。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又于 1951 年,1953 年、1957 年、1964 年、1975 年、1984 年和 1990 年,对《纪律条令》进行了 7 次修订。《纪律条令》是我军历史上颁布最早、修订次数最多的一部条令。它集中地反映了我军半个多世纪以来纪淬建设的丰富经验和一整套独具特色的方针、原则、制度和方法, 是我军加强纪律建设的依据。
新一代纪律条令,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贯彻了党中央、中央军委新的历史时期关于加强军队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继承和发扬了我军的优良传统,吸收了我军纪律建设的新鲜经验和改革的成果,增强了条令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