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条令条例概述
条令是用准确、简明而严密的条文规定的关于军队战斗、生活等的行动准则;条例是分条阐述的关于军队某些重要事项、某些组织的组成和职权等的法规。我军的条令主要是指共同条令、战斗争令、军兵种条令;条例主要是指各项专业条例,如司令部工作条例、装备管理工作条例、院校工作条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军事法按其制定机关的立法权限分为三十层次,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律;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或军事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军事行政规章或军事规章。我国我军颁布的军事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行政规章、军事规章中很大一部分就是条令条例。如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军事法律《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事行政法规《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央军委颁布的《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装备管理工作条例》、
《保密条例》;海、空军颁布的军事规章《舰艇条令》、《飞行条令》,等等,均属军事法规的组成部分。
条令条例的制定有严格的立法程序:即按照制定立法规划、起草、送审与审定、发布 4 个阶段的工作程序,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制定条今条例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重要问题要反复论证。要认真起草,精心修改,有的还要进行反复试验。有的条今条例经中央军委审查批准后,先由总部颁发条令条例草案,在部队中试行一个阶段,然后在广泛征求意见, 认真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呈报中央军委正式批准颁布全军施行。通常情况下, 中央军委还要成立条令条例起草委员会或审查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组织条令条例的制定、修订、试验和审查等工作,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1944 年, 苏德战争期间,苏军炮兵司令部、炮兵元帅沃罗诺夫主持制定的两本炮兵战斗条令,未向最高统帅部请示报告,就向朱可夫呈报了条令,朱可夫无帅未经充分审查,未证询前线人员的意见。未向最高统帅部报告,就将上述条令批准生效,违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斯大林特意发布命令,撤销了午可夫签发的命令,成立两个审查委员会审查上述条令。命令还对炮兵主帅沃罗诺夫对炮兵等令的不严肃态度给予警告。可见条令的立法程序是非常严格的,必须一丝不苟,严格执行。我军 1990 年 6 月修订颁布的共同等令,在完成修订稿后,中央军委批准成立了全军共同条令审查委员乞审委会多次召开会议, 反复、认真进行审查,又派出参加修订条令的人员带着条令前往部队、机关、
院校征求意见,《队列条令》修订组还到部队进行了一个多月的现场试验。条令审查委员会审查条令时,又从陆、海、空军部队邀请了师、团、营、连军事主官的代表,专程来京列席条令审查会议。条令修订稿经反复认真修改后才正式呈报中央军委审定批准颁布。可见条令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是一件极其严肃的立法工作,遵循了严格的法律程序。
条令条例把军事科学的原则,军事斗争的成功经验,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定制。它体现了国家的战略方针、军事思想以及建军和作战的原则, 是多年有效的法规,坚持用条令条例指导部队建设和作战,就能达到今行禁止,集中统一,密切协同的要求,提高部队的正规化水平、科学管理水平和作战能力。当今世界各国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依法从严治军, 实行条令化、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条令条例已经成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一些国家的军队几乎在建军和作战的所有领域都制定了相应的条令条例,美军仅陆军战斗条令就 400 多种。军事条令争例建设日益走向系列化、合成化,成为军队的基本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