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纪律条令的基本内容

纪律条令共有 6 章,12 节,77 条,8 个附录,约 11000 余字。基本内容大体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即第一章。总则是条令基本精神和原则的高度概括, 是条令的统帅部分。其内容有很重份量和深刻的含意。这一部分有 4 条是有关法律文件规范方面的内容。如第一条规定了制定纪律条令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纪律条令的适用对象;第八条规定了除根据国家法律实施的奖惩项目外,非经中央军委批准、全军所有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纪律条令以外的奖惩项目;第九条规定了奖惩承办机关。有五条规定了我军纪律的基本内容、地位作用、维护和巩固纪律的原则、各级首长和全体军人维护纪律的责任与义务。

(一)我军纪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纪律条令第三条规定了我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第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于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我军的性质、宗旨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党不但创建和缔造了人民军队,而且始终领导和培育着我们这支人民军队,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我们这支军队。邓小平同志 1989 年在军委扩大会议上谈到我军性质时指出:”第一是党的军队,第二是国家的军队,第三是人民的军队,第四是社会主义的军队。”这就要求我军要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纪律条令把“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我军纪律的首要内容,这对加强新时期我军纪律建设,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份,哪个政党想夺取政权,

并想保持它,哪个政党就必须有强大的军队。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就是无产阶级的军队。没有一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人民军队,要想夺取政权, 巩固政权,建设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世界上所有的军队都是从属于某一个阶级,并由这个阶级代表人物或政党领导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军队,名义上是国家的,但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军队实际上是资产阶级控制的。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人民军队只能属于自己的阶级,并接受共产党的领导。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党对军队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体现在政治上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邓小平同志指出:“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是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①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我军纪律的第一项内容,就是要求我们始终不渝地坚持党所确定的政治方向,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决定。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就是要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邓小平同志提出,努力使部队成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并要求军队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纪律建设对我军提出的更高要求。我们每个同志都要做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作坚决地斗争。

第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与法律、法规分别为我国法的三个层次,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对各级政府机关、全国人民,包括武装力量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我国宪法指出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我们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国家的法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体现,我军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也是服从党的领导。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就要求武装力量的一切活动必须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军纪具有保障全体军人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功能。我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把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作为军纪的内容,是保证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在军队中得以实施。同时,我军全体人员都是国家公民。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军人和国家的公民,这种双重身份更加要求我军模范地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

第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是我军几十年建军和作战经验的结晶,是正规化建设的准绳,作战、训练和管理的依据,是全体军人的行为准则。“条令条令,条条是法”,条令条例历来是我国军事法规的主体,是军纪的基本内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是军队的常规,全体军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服从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一切行动听指挥是军

①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第 8 页。

纪最核心的内容。命令和指示无论是以首长个人名义,或以上级机关名义下达,它都代表了上级组织、军队整体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军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以维护我军铁的纪律,保证各项任务的胜利完成。

第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包含了丰富深刻的内容。既有政治纪律、军事纪律, 又有群众纪律,还有革命军人的道德规范。它是我军半个多世纪以来正确处理军内外关系、增强团结、瓦解敌军的依据,集中体现了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是我军的优良传统。在军内外、国内外有着重大影响。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我军纪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精神是永远不会过时的,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我军纪律的基本要求有十项(以下简称”十个必须”)

纪律条令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一) 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三)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

(四)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五)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六)尊干爱兵, 维护内部团结;(七)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八)军容严整,举止端庄;(九)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十个必须”体现了我军秋毫无犯、军纪严明的本色。

(二)我军纪律的性质和地位作用

纪律条令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这一规定揭示了我军纪律具有自觉性、严格性的特征。我军是人民的军队,广大官员来自人民,为了人民,有着共同的奋斗目标和共同的革命理想。我军的纪律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是建立在干部、战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基础上的自觉的纪律。同时,我军纪律同革命的理想紧密相联,纪律和理想的一致性,决定了每个立志于献身国防事业的人,都必须具有遵守革命纪律的自觉性。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这个军队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所有参加这个军队的人,都具有自觉的纪律, 他们不是为着少数的或狭隘集团的私利,而是为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结合而战斗的。”①由于我军历来强调加强纪律教育,提高广大官兵执行纪律的自觉性,所以绝大多数同志都能自觉严格地遵守纪律和维护纪律。海军某部, 一次奉命执行远航任务,领导给在外地休假的 120 余名官兵发出了”接电速归”的加急电报,当时有的同志第二天就要举行婚札,有的正在给病重的孩子请医生,有的同志爱人临产,但是,大家都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毫不迟疑地告别了亲人,分别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迅速归队。有位同志昼夜兼程赶到某渡口,当时最后一班轮渡已经启航,他发现港湾有一条小船,请求船家帮忙,本来平时只需 1 元钱的摆渡费,船家硬要 50 元。军纪无价,这个同志

毅然付给 50 元钱,深夜赶回部队、翌日同编队一起拔锚开航。有的战士回家探亲,归队时买不到火车票,自己花几百元坐飞机按时赶回部队。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我军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实行自觉的纪律,正是我军的政治优势, 也是我军性质和宗旨的体现。

我军历来强调治军要严,执纪要严。严格是军旅生活的主旋律。严格的纪律就是要求军人的一切行动都要听从指挥。执行命令、服从管理,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姑息、不迁就,一丝不苟、秋毫无犯。纪律条令

① 《毛泽东选集》第 946 页。

第四条还指出,我军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全体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纪律的现象存在。”这就深刻地指出了纪律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战斗力是指军队作战的能力,它是由军队人员的素质、武器装备的数质量等因素构成的,其中人员的素质就包括纪律状况。刘伯承同志曾经指出: 军队的战斗力是由政治质量、军事索养、物质保证、严格纪律四个条件组成的,四者缺一不可,一个部队,没有纪律,是不会有什么战斗力的。严密的组织、准确协调一致的行动和严明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基石。军事斗争的实践表明,军纪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政令、军令是否顺畅,关系到军队战斗力的强弱。

纪律是军人最基本的素质,纪律建设是军队的一项基础工作。我军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历史,深刻说明了“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在革命战争年代,严格的组织纪律, 是我军团结自己,战胜敌人的重要保证。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我们这个军队,历来强调一切行动听指挥,强调自觉遵守革命纪律。不这样,我们能够战胜比我们强大得多的敌人吗?能够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政策吗?”①历史上,我军正是由于军纪严明,赏罚严明,秋毫无犯,才增强了内外团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援,保证了战争的胜利。军队完成各项任务都要有严明的军纪保障。军队的工作,无论是养兵、带兵,还是练兵、用兵都离不开纪律规范。实践表明,凡是士气高昂,作风过硬,军事训练和管理教育工作搞得好的单位,都是军纪严明的;反之,纪律比较松弛的单位,作风就不过硬,各项工作也搞不好。随着我军建设的发展,技术装备日益现代化,没有严格的纪律、正规的操作规程,就无法掌握现代化的技术装备。现代战争,诸军兵种协同作战,更要加强纪律性,才能保障在瞬息万变的战场上,协调一致,快速反应,发挥整体威力,保证作战的胜利。鉴于和平建设时期官兵的纪律观念容易淡化,军队纪律容易松驰, 纪律条令规定“全体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也就是说无论战时或平时,军人都要严守纪律。严格的纪律观念是长期培养起来的,军人平时严格遵守纪律,提高纪律素质,就能为战时遵守纪律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我军维护和巩固纪律的原则

纪律条令第五条规定了我军维护和巩固纪律的原则。1、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的原则。治军要严,就是要严在纪律上,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是从严治军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军维护和巩固纪律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来管理部队,要求部队,使全体官兵切实做到严守纪律,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2、说服教育、启发自觉的原则。就是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觉悟,齐之以纪律。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提高干部战士的觉悟,以达到维护和巩固纪律的目的。我们要坚持思想领先, 反对“不教而诛”。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要人家服,只能说服,不能压服。压服的结果,总是压而不服的。”①实践表明,革靠行政命令,是难以达到维护纪律的目的的。通过说服教育,提高官兵的思想觉悟,才能增强维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79 页。

① 《毛泽东选集》第 5 卷,第 415 页。

护纪律的自觉性。3、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公正无私,就是要在实施奖惩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赏罚严明,就是对部属,做到有功则赏,有过则罚。奖惩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奖惩是否合情合理,领导是否公道正派。对人对事出以公心,不分亲、疏、厚、薄;不讲爱、恶、生、熟, “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4、奖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奖励是维护纪律的积极手段,处分是维护纪律的辅助手段。坚持奖励为主,有利于鼓励官兵上进,鞭策和教育少数有过失的同志,从而团结大多数,造成团结上进的局面。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广大的干部战士,是抱着献身国防事业的思想入伍的。他们是青年中比较先进的一部分,有较强的上进心和荣誉感,主流是好的。坚持以奖励为主,正是反映了我军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广大干部战士的积极性、创造性,搞好部队建设。

上述原则是我军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和纪律建设中逐渐形成的,既强调了严格管理、严明赏罚,又体现了教育为主、奖励为主的精神,是我军维护和巩固纪律所必须遵循的法则和准绳。这些原则要求我们把严格管理与说服教育紧密地结合起来,发扬我军的优良传统,以正确实施奖惩,达到严格纪律、严格管理的目的。

(四)各级首长在维护纪律中的责任

纪律条令第六条规定了各级首长在维护纪律中负有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教育的责任。就是对部属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纪律教育。理想是一个人的信仰、追求和为之奋斗的目标,是人的精神支柱。理想与纪律紧密相联, 只有具备了崇高的革命理想,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的人,才能自觉地遵守和执行纪律。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纪律。” 理想是遵守纪律的巨大动力。新条令增加了理想教育的内容,有重要的意义。当然,我们在进行理想教育的同时,要继续搞好道德、法制和纪律教育,把遵守纪律建立在提高思想觉悟的基础上。二是正确实施奖惩的责任。这就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恰当,不询私情。条令还规定首长的“失职行为应当受到追究”,以鞭策各级首长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实施奖惩,为加强我军纪律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三是以身作则的责任。首长是我军纪律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奖惩的实施者,其自身形象如何,表率作用怎样,直接关系到部队的纪律建设,各级首长应当身体力行,成为部队遵守纪律的楷模。

(五)军人维护纪律的责任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体官兵的共同责任。条令要求军人不仅要自觉的遵守纪律,而且“必须自觉维护纪律”,积极同一切违纪现象作坚决的斗争。纪律条令第六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1、当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 应当立即改正。我军的纪律代表着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违反纪律就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当自己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 应当从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立即改正,对别人的批评应当虚心接受。不论对方是自己的上级、同级或下级,也不论是自己熟悉的战友或不认识的同志,都应当诚恳地接受批评,认真改正错误。2、当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 应当加以规劝和制止。这是纪律条令赋予军人维护纪律的责任与义务,也是军人对军队建设高度负责的主人翁态度。我军的纪律是全军官兵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纪律制定以后,如果对那些违反纪律的人和事放任不管,军纪和秩序就会受到破坏。所以,全军官兵都应当自觉维护军队纪律,勇于与违纪行为作斗争。3、当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

决制止,事后应当如实向上级报告,并对此负责。我军官兵要自觉地遵守纪律,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为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法制秩序作出贡献。军人发现他人违法行为,要及时果断地加以制止,即使自己有生命危险,也不能犹豫、退让。同时,军人制止他人违法行为,首先要判明对方是否违法,然后采取合法手段予以制止。也就是说军人在维护法律时, 要依法行事。济南军区某部班长徐洪刚,在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关键时刻,面对穷凶极恶的 4 名持刀歹徒,挺身而出,英勇博斗,甚至在身中

14 刀的情况下,仍跳车追赶歹徒,直至昏倒在地,他以不惧邪恶、见义勇为的英雄行为,为我们做出了榜样。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体制,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我们向徐洪刚学习,自觉地和违法分子做坚决的斗争。

第二部分,奖励和处分,即第二、三章。奖励和处分是纪律条令的主体部分,条令详细规定了有关奖惩的事项。

(一)奖惩的目的和原则

条令重申了奖励是维护纪律的积极手段,其目的在于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处分是维护纪律的辅助手段,其目的在于严明纪律,增强团结、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同时明确规定了“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的处分原则,体现了我军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和说服教育、启发自觉等维护纪律的原则。正如朱德同志所说的,奖励使军中知道努力的方向;惩戒使军中知道应避免的错误。体现了我军把奖惩作为教育部队,维护纪律的一种手段。

(二)奖惩的项目

我军的奖励项目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形成了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个项目,比较规范,为全军干部战士所熟悉和喜爱, 并且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承认,有些地区已经对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进行优待。为了保持奖励项目的相对稳定,新条令保留了原来的 5 个奖励项目。

鉴于“除名”、“取消志愿兵资格”两项处分已经分别列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三总部制定的《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 并且已在全军执行。新条令将其列为我军纪律处分项目,纪律条令规定对士兵的处分项目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级)、撤职或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是: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级(薪金、工资档次)、撤职、开降军籍。

(三)奖惩条件

纪律条令规定的奖惩条件,对军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很强的导向和规范作用。新条令针对新时期部队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奖惩条件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原条令共有奖惩条件 32 条,现增加为 47 条。如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理论学习的精神,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成绩突出”作为奖励的第一个条件;为坚持战斗力标准,保证军事训练这一中心任务的完成,把“军事训练成绩突出”单独列为奖励的一个条件;为防止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增加了“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和抵制不正之风表现突出”

的奖励条件,以及“行贿受贿、赌博走私、投机倒把”,“私自出卖军队装备、公物”等处分条件。为了保持我军政治上的纯洁性,维护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在处分条件中还增加了不准“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不准“制作、观看、保存、传播淫秽物品”等内容。从而使奖惩条件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增强了思想性、政治性和针对性。

为了便于部队掌握奖惩条件,还分别规定了奖励和处分的几个层次,奖励规定了四个层次:对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成绩显著,有较大贡献的,应当记三等功;对功绩显著,有重大贡献的,应当记二等功、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堪称楷模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处分也规定了四个层次:对违反纪律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违反纪律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违反纪律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给予降衔、降级或降薪金、工资档次,撤职或取消志愿兵资格处分;对违反纪律情节特别恶劣,屡教不改,确已丧失服役基本政治条件的应当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处分。

除名和开除军籍是我军两项最高的行政处分。为正确掌握和严格控制这两项处分,新条令对除名和开除军籍处分的范围和条件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四)奖惩权限和奖惩的实施

奖惩权限的确定关系到能否正确实施奖惩,政策性很强。条令本着有利于贯彻党委集体领导的厚则,有利于首长履行职责和奖惩的及时性,以及适应我军现行编制,作了相应的调整。

条令明确规定了各级首长享有的本级奖惩实施权限,同时根据我军的一些机关,院校、科研和后勤单位,纵向层次少,首长与部属在职务等级上相差较大,难以按级实施奖惩,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需要由上级首长越级实施奖惩的特殊情况,因此,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和因编制原因需越级实施的奖惩外,首长一般应按级实施奖惩。这样规定,既坚持了按级实施奖惩的原则,又照顾到需要越级实施奖惩的情况,便于部队执行。

为了贯彻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新条令重申奖惩通常经过党委(支部)讨论决定,首长实施。我军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奖惩关系到对人的评价和处理, 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条令规定奖惩由党委(支部)讨论决定,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党组织对奖惩工作的领导。同时,部队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需要更及时地实施奖惩,为此、条令规定,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惩,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这样既坚持了党组织对奖惩工作的领导,又体现了首长个人负责。

条令还规定奖励通常要由领导或群众提名,并经群众评议。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和我军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同时也有利于保证奖励的准确和公正,充分发挥奖励的作用。

(五)影响受处分人员晋职等时限的规定

纪律条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以后,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十二个月以后,受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处分满十八月以后,受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以后,如确已改正错误,在作战、训练或其他工作中表现好的,其晋衔、晋职、调级(档次),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有特殊贡献的,可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这一规定

体现了党对犯错误同志重在教育、重在表现的一贯政策,不仅使全军处理犯错误同志的军衔、职务、级别晋升等有所遵循,而且有利于废除处分的“终身制”,消除处分对同志长远发展的影响,对调动受处分同志的积极性产生了重大的作用,对军队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三部分,我军维护纪律的有关措施和条令的附则,即第四、五、六章。维护纪律的有关措施主要是:

(一)行政看管

新条令在特殊问题的处理措施一章中,增写了行政看管一节,对行政看管的性质、范围、执行权限、实施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军队纪律建设,确实需要一种能有效制止严重违纪行为的措施。为此,条令设立了行政看管。行政看管是一种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它能够及时制止违纪者的错误行为,并为其提供一个冷静思考和自我反省的条件,使被看管者改正错误。

行政看管是一种防范措施,其使用范围和实施办法是: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自杀、行凶问题的人员先行看管, 对其进行教育,然后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免予处分。新条令规定准许被看管人员佩戴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这就有利于减轻被看管人员的心理压力。

为防止滥用行政看管,新条令规定对士兵行政看管要由团长、政委批准, 独立营或单独驻防的营,由营长、教导员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以便严格控制使用。

(二)控告和申诉

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也是维护军纪的一种手段。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军人民主意识的增强,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规定,以保护军人的民主权利与合法权益。这既是广大官兵的愿望,也是加强纪律建设的需要。新条令在重申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有权提出申诉等规定之后,结合新的情况,增写了军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对控告人“打击报复者,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级处理控告和申诉的期限,规定了对控告和申诉“属实”、“错告”、“诬告或无理取闹”三种情况的处理办法等, 以保护官兵正当行使权利,打击歪风,扶持正气,增强团结,维护我军严肃的纪律。

(三)纪律监察

纪律监察是维护军纪的重要手段。行政纪律缺少应有的监察,是造成随意降低标准、姑息自谅、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等问题,以及首长在维护纪律、实施奖惩中出现失职和越权行为的原因之一。为克服上述弊端,进一步加强我军的廉政建设,保证各级首长正确实施奖惩,新条令增写了”纪律监察”一节。明确规定纪律监察是各级首长的责任,首长不但要对自己执行纪律,实施奖惩的行为负责,对下级执行纪律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监察,而且还要接受上级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考虑到我军行政纪律监察没有专门机构,实行监察要体现按级负责的原则,条令规定了首长、机关、群众相结合的监察制度。

条令附则,主要是规定条令修改权、解释权的归属,同时授权三总部制

定有关奖惩的实施细则等内容,8 个附录主要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全文,奖旗规格和各种奖惩登记表格的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