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强化部队管理
① 《邓小平文选》第 2 卷,第 119 页、120 页。
一、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军队管理的根本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992 年年初、当市场经济刚刚兴起的时候,他在南巡谈话中又强调指出:“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调控手段和行为规范,都需要健全的法制做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军队行政管理工作实现组织、协调和控制的职能,尽管要运用行政的、教育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但无论任何手段都要依法办事。教育的手段有思想政治工作法规,行政的手段有行政管理法规,经济的手段有经济法规,没有超法律的思想政治工作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各种手段都属于法规规范的范畴,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军队管理工作,就其总体讲,属于军事行政工作,依法付政是军队管理工作的基本特征和根本问题。法律无情、威力无比。它代表人民群众和全体官兵的根本利益,受国家强力的保护,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严格的规范性、很大的强制性、很高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军队的法规制度,反映了军事活动的客观规律,是军人行动的准则,部队管理的依据。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治理松散,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每个军人的行为, 统一全军的意志和步伐,使其运转自如,保持强大的战斗力。市场经济带来了人财物的大流动,人们的各项活动,只有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关系和中场秩序。中场经济如同一个法制的世界,离开法规制度,一切活动都难以正常开展。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军队接触社会、接触群众的机会增多,交往日益频繁,涉法问题也随之增加;军人家庭及其亲友的涉法问题常常困扰着部队官兵;军队内部各种关系的调整、各种秩序的建立和完善,都要依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和治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协调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军队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遇到的情况更加复杂,离开法规制度,遇事只靠临时决策和单纯的说服教育是不能奏效的。只有依法行政,才能若纲在网,执简驭繁,管理工作才能管之有据,强而有力,提高效益。才能科学地调整军内外各种复杂的关系,解决众多的矛盾, 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增强军内外团结,保持部队高度的稳定和集中统一。近年来,一些军营一度出现个体户摆摊设点,打工妹随意出入,部队有的官兵不请假外出等现象。正规的军营秩序受到了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部队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依据条令条例的规定清理和整顿营区秩序,大力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强化部队行政管理,一扫上述松散现象。实践表明,依法行政是军队管理工作的一大特色,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军队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和根本措施。
二、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军事法规制度。立法是执法的基础,有了健全的法规制度,行政管理工作就有了依据。邓小平同志指出:必要的规章制度一定要恢复和健全。军队所有的领域、所有的方面,都要订出章程。有了章程,就有章可循,就能够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长期的任务,军队行政管理必须适应这个大局,在法规制度上必须有一个较大的进步。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下已经习惯并一贯强调的一些制度和作法,有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调节规则的要求,原有的条令条例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方面需要出台一些新的法规,以使我军的行政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比如,我军纪律条令颁发三年多来,有效地
维护了军队纪律。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给军队纪律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按照条令的授权,由有关领导机关制定奖惩实施细则,强化约束手段。又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军地反差的增大,军人后顾之忧增多。军人家属住房难;一些基层干部、志愿兵家属,因为夫妻分居两地、家庭拖累大等原因,在优化劳动组合中“落岗”;在私人企业、三资企业工作的军人家属请探亲假和报销路费难;等等。这就亟待制定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法, 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安置法。再如,随着竞争机制引入军队行政管理领域, 需要法制保障公平竞争。而当前选送学员、选配骨干、选改专业军士、选调汽车驾驶员等,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制约束和具体的惩处规定,有的单位出现了请客送礼、走后门、拉关系等现象,使一些条件优越的同志失去了竞争机遇,挫伤了干部战士的积极性,甚至酿成了事故案件。这就需要制定新的法规制度,以维护干部战士的合法权益。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只有不断解决目前仍然存在的法治观念淡化、法规制度不够完善、有的法规内容陈旧落后等问题,才能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依法行政,要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法制观念。不知法,不懂法,就谈不上依法管理。要把法规制度落到实处,就要深入进行法制教育,使广大官兵增强法律意识。知之深切,方能行之自觉。知法、懂法,掌握法规制度的精神实质,才能守法、执法。我们要提高条令条例教育的有效性,增强官兵按章办事的自觉性,把法规制度变成广大官兵的自觉行动。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对全军指战员都要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他还要求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近些年,全军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进行了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并正在进行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我们要通过广泛深入的普法教育,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使我军的行政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势必影响我军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只有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才能把部队行政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当前不少带兵干部,对部队行政管理法规不甚了解或一知半解,执法者犯法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久前,我们到一个部队察看行政看管室,发现被看管人员全部超过了条令规定的时限,当我们向部队领导同志指出这是执法者违法的行为时,他们才大吃一惊,表示马上纠正,说明没有很好学习条令的有关规定。当前一些单位条令教育存在的一个较普遍的问题是教育的肤浅性、突击性、盲目性,它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效果。有的在条令条例教育中主要采取死记硬背、考试和突击的方法,只管组织学,只管条令背得熟不熟;不管学习效果如果,不管是否真正理解了含意,存在为学习而学习的盲目性,因此,出现了“背得很熟、忘得很快、养成很差”的现象。上级考核时,突击学习、死记硬背,把法规制度教育变成了应付上级的一种手段,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的落实。实践表明,当前,很有必要改进法制教育的方法, 坚持经常,持之以恒,学习紧密联系部队实际,着重理解精神实质,切实把法规制度和各项规定变为广大官兵的自觉行动,把依法行政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依法行政、要严格执法,加强法制监督。在法制建设中,执法是法律实践的中心环节,制定法律是为了执法。法规制度能否实现其社会功能,
实现的程序如何,取决于法律的执行程度,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形势下,一些地方厂矿企业,特别是合资、外资企业,为什么秩序井然、效益很好,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执法严格,赏罚严明,谁违反了厂规厂纪,要受到严格的制裁,甚至要被炒“鱿鱼”。军队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市场经济越发展,部队更要严格执法。制定法规、学习法规,都是为了执行法规,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切实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原则。当前,一些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部队行政管理,只重视严格要求的一面,忽略了依法行政的一面。随意采取一些与部队法制建设和条令条例精神不相符的“土章程”、”土政策”,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正如有的领导同志指出的,现在有的名为按条令办事,实际上有不少是违反条令,随心所欲来解释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军队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严格、认真执法,依法行政,才能坚持管理工作的高标准,保持管理工作正确健康的发展方向。这就要求我们坚持用法规制度规范军人行动、规范内部秩序;按照条令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强化各级干部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的意识, 启动其恪尽职守的内在动力,自觉履行职责;坚持依据条今条例的规定实施奖惩,论功行赏,论过行罚,赏罚分明。当前,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很快,有些法规制度一时来不及修订,军委、总部及时发布了法规性文件或暂行规定, 这些规定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是保持军队稳定的高度集中统一的需要,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落实。严格执法,还要按照条令条例的规定强化法制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领导按级监督、机关部门互相监督、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加强党内监察、行政检查和舆论监督,积极同一切违反乱纪行为做坚决地斗争;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评议制度、申诉制度、控告制度等,使法制监督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以保证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