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条令条例的原则规定,要按照授权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
定
向的同志总希望条令条例各项规定都非常具体,以便于部队“对号入
坐”,象查字典那样、从条今条例中找答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各部队所担负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遇到的实际问题非常复杂,各军、兵种, 各个牢位的情况也有很大差别,如果不分具体情况,都规定同样的条件和量化标准,容易挂一漏万,约束过死,反而不便于部队结合实际掌握。而且还会影响条令条例的稳定性。比如同样是安全行车 10 万公里,平原与山区、城市与农村,情况就大不相同,在实施奖励时,就不能一概而论。再如,同样是私自离队 5 天,初犯与屡犯,战士与干部,平时与执行紧急任务时,情节也是不相同的,在处理时就得有所区别。条令条例,尤其是全军共同执行的条令条例,只能规范全军带共性的东西,不可以把日常生活中的每个细节和具体要求都规定出来。因此,对于条令条例原则规定的内容,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以便于部队执行。但细则和补充规定只有条令条例授权的单位才能制定,非授权单位制定的有关观定和细则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至于那种层层制定补充规定和细则的作法更是不允许的。条令条例的一个重要
功能是维护军队的的高度集中统一,政出多门,壮意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 必然破坏条令条例的权威性,以纪律等令为例,其奖惩的实施细则,只有根据条令的授权,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此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没有这种权力。由条令授权单位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必须严格按条令的要求,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得违背条令条例的精神,凡是不符合条令条例精神的补充规定和细则,凡非条令争问授权单位制定的补充规定和细则是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规保障的。
三、认真清理坚决废除一切违背条令条例精神的“土政策”
有的领导同志认为,管理教育越严越好,千方百计地想把战于“管住” “治住”,于是离开手今条例的精神,擅自制定章程,被群众贬称为”土政策”。“土政策”主要反映在奖惩上。一是滥施处罚。有的“土政策”规定一人误岗,全班受罚;误一班岗、超一次假、吵一次架,都要受一次处分。还有的规定超假一次扣发多少工资,误一次岗罚多少钱,等等。个别单位因罚岗、罚款使矛盾激化,酿成事故。再是滥施奖励。工作辛苦了奖励假期; 在报上登了稿子记功等等。有的还设立了“全勤奖”、“出操奖”、“帮厨奖”,甚至用连队伙食费购买奖品搞物质奖励,造成了奖励“贬值”,失去了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意义。所有这些都违背了我军现行的条令条例,反映了有些同志条令观念谈薄,纪律观念不强,在管理工作上的随意性大。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性,就要认真对照有关的条令条例,利本卑位制定的“土政策”进行清理,凡是条令授权的,符合条令精神和原则,适合部队实际情况,有利于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规定和制度,应当继续执行, 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凡是违背条令精神的一律予以废除;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离开条令条例精神另作规定、立章法。
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人说中国人什么都迷信,就是不迷信法。这种说法尽管有失偏颇,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由于深刻的历史原因, 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事实。我们要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必须做艰苦的工作,在“二五普法”教育中,切实搞好军事法规特别是条令条例的教育,在全军官兵的心目中树立起条令条例就是法规的权威,切实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条令条例为准绳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