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定了营区管理规定

针对和平时期部队相对集中居住营房,一个营区就是一个小社会,而我军营区管理没有统一的制度的状况,《内务条令》增写了“营区管理”一节, 对营区治安、营区秩序、营区绿化、环境保护和消防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范。条令要求”机关公勤人员,要统一编组、集中居住、专人管理、防止松散和放任自流”,“严禁小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在营门旁摆摊设点”,“不得在营区内组织营业性舞会”,“城市驻军不得在办公、宿舍区饲养家禽家畜”,等等,以维护良好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营区安全、环境优美,实现营区管理制度化、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