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条令条例的内容越来越细密

随着军队建设和战争的发展,军事条令条例的各项规定越来越具体、详细、严密。使军事活动的各个领域都有章程,使军人的一切言行举止都有严格的行为规范。我军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颁布的内务条令仅有 3—4 千字、70 余条,现行条令有 4 万余子,267 条;纪律条令原有 2000 余字,18 条,现行条令有 11000 多字、77 条,奖惩条件也由 14 条增至 47 条。原苏军共同条令多达 30 万字,1000 多条,几十个附录,对军人职责、军队纪律、制度、奖惩、卫戍与警卫勤务等都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德军制定了 40 多种维护军纪的条令、条例和规定,对军人每日涮牙、洗脸、洗脚,以及头发、胡子的长短都作了具体规定。巴基斯担军队还专门制定和颁布了《陆军着装条例》、

《军人休假条例》等。美海军就连军人能否在军营打伞这样细小的问题,争论了 20 多年、后来通过立法专门作出规定:允许打伞,但只能打黑色伞,只能用左手打伞,而且伞上不能有饰物。同时,还规定,海军的男女军人允许戴防寒手套,但是,这种手套只能是蓝色的,而且只能在穿大衣的时候使用。条令条例规定如此细密,反映了军队正规化程序日益提高和军事行动规范化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