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条令条例的规范越来越严格
“得之于严,失之于宽”。条令条例的发展,体现了“越是和平越要严” 和”越是现代化越要严”的规律。一些国家的军队,为了防止纪律松弛、作风松散和管理松懈的弊端,以及迎接现代化高技术战争的挑战,条令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越来越严格。如美国《军事统一法典》原来规定罚款只运用于惩处军官,现在也用于惩处士兵;原来额外勤务只限于每天 2 小时、现在时间不限;原来降级只能降一级,现在可降两级以上。甚至连士兵与军官谈话时拒绝起立,都要受到额外勤务或罚款的处分。军人佩戴非上级授予的勋章和奖章要受到罚款 250 美元或监禁 6 个月的处罚。法国《军人条例》规定“禁止军人发行或发表有损土气和纪律的刊物或言论”。法军前空军副参谋长1984 年著书反对法政府的核威慑战略而被解职。在人事管理方面,各国在加强军队质量建设思想指导丁,日益重视依法严格兵员控制。日本防卫厅设置法把自卫队员额规定到个位数,如想增加一个机构或一名人员,包括首相在内的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必须先提出修改有关法规的方案,交国会讨论, 通过后方能实行。德军从尉官到将官的名额增减也只有国会才能决定。瑞士的军官员额管理法规定,军队要增加一名军官和秘书,都必须经国会批准, 现代战争要求军事行动的节奏加快,军队必须快速反应。军队条令条例要求军人严格遵守纪律,增强时间观念。1987 年美舰访问青岛时,一上等兵迟到25 分钟,即按有关条令规定降为列兵。加拿大(皇家军队规章制度)规定对
迟到 5 分钟者处以罚款 40 至 75 美元。”时间就是军队”,对少数不遵守时间人员的惩处,以警示广大官兵增强时间观念,严守军事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