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决维护纪律条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我军纪律条令是根据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及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军实际情况制定的,经过科学的论证,履行了严格的立法程序,经军队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由江泽民主席签署命令,正式颁发实行的。条令庄严地规定其“修改权、解释权属于中央军事委员会”。强调了我军的纪律和奖惩工作的集中统一。条令第八条规定“除根据国家法律实施奖惩项目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所有单位均不得另立并实施本条令以外的其他奖励项目和处分项目。”并要求把群众性的评比竞赛活动的奖励也纳入条令规定的奖励之中。条令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本条令所规定的奖励、处分的实施细则,对编内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奖惩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这就明确了只有中央军委才能规定我军奖惩的项目;只有三总部才能制定奖惩的实施细则。从而维护了我军纪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了我军纪律的集中统一,有利于保持我军高度的稳定,意义非常重大。

维护纪律条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全体官兵的责任,尤其是领导干部、领导机关更要身体力行。要原原本本地学习条令,认真负责地执行条令,加强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强化条令观念、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克服执行条令中的随意性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问题,坚持用条令规范军人行为, 指导军队建设,维护条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