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纪律监察制度

监察是管理的重要功能,也是我军民主生活的具体体现。建立健全行政纪律监察制度,有利于防止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建设。1990 年 6 月颁发的纪律条令,第一次规定了我军行政纪律监察制度。由于我军尚未建立行政纪律监察机构,条令规定了首长与群众相结合的监察与监督制度。我军各级首长是军队各项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负有维护纪律的重要责任,是监察的重点。纪律条令规定:“各级首长负有纪律监察的责任。不仅要对下级实施监察,而且要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我军的纪律监察工作主要是检查监督各级首长维护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检查监督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落实的情况;检查监督奖惩工作实施情况。这项制度要求团以下单位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每年应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总结和检查,并向上级报告。旅、团首长每年应向军人代表大会,营连首长每季度应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批评,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