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逐步自由化

第 十 九 条 承 担 特 定 义 务 的 谈 判1.为实现本协议的目标,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不迟干五年

内,所有成员方应就旨在使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达到较高水平问题进行连续的多轮谈判,并在以后定期举行。这些谈判应引向为减少或取消对服务贸易各项措施在有效进入市场方面的不利影响。上述程序应在互利的基础上,本着为促进所有成员方的利益,并谋求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

2.自由化的进程应取决于各成员方相应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各成员方包括它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对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和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等方面,应根据它们的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并当其有可能向外国服务提供者给予市场准人时,把重点放在这种准入条件方面,旨在达到本协议第四条所述的目标上。 3.在每一回合谈判前,应先确立谈判的提纲和程序。为确定这些提纲的

需要,服务贸易理事会应根据本协议的目标,包括本协议第四条第 1 款的规定,对服务贸易的全部条件和部分根据进行一次评估。谈判提纲应建立在各成员方在先前谈判中自主承担的自由化待遇,以及在本协议第四条第 3 款项下为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规定的特殊待遇的方式上。

4.旨在为提高本协议项下所有成员方所承担的特定义务的整体水平,通过每一回合的双边或多边谈判,应使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进程有所推进。

第二十条 承担特定义务的计划表

1.每一成员方应根据本协议第三部分的规定制定一项承担其特定义务的

① 本条项下所谓承担特定义务不应解释为要求任何成员方对外国相关的服务或肥务提供者,因其本身的特性而形成内在的竞争劣势进行补偿。

计划表。关于各部门实施的这类义务,其每一义务计划表中应详细说明:

  1. 有关市场准人的条件、限制和情况;

  2. 有关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3. 承担有关的附加义务;

  4. 有关实施这类义务的适当时间框架;

  5. 承担上述义务的生效日期。

    2.与本协议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不符的措施,应在第十六条的有关

栏目中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这项说明也可作为第十七条有关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3.承担特定义务的计划表应附录于本协议之后,并应作为本协议的整体组成部门。

第 二 十 一 条 计 划 表 的 修 改1.(a)根据本条规定,在一项承担义务开始实施之日的三年以后,一

成员方(本条以下称“修改成员方”)得在任何时候修改或撤销计划表中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b)一“修改成员方”对有关本条项下所承担的义务准备实施、修改或撤销时,应在三个月前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2.(a)根据本条第 1 款(b)项所述拟进行修改或撤销的通知,使任何一成员方(以下称“受影响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利益受到影响时,受影响方得请求修改成员方进行磋商,旨在达成一项必要的补偿调整的协议。在这类磋商和协议中,所有有关的成员方应努力使承担的义务维持在互利的水平上,使服务贸易的优惠不低于在上述谈判前的承担义务计划表中的规定。

(b)上述补偿调整应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进行。 3.(a)如果在规定的谈判期结束前,“修改成员方”和任何“受影响

成员方”未能达成协议,则该“受影响成员方”可将此事提交仲裁。任何希望实施这项赔偿权利的“受影响成员方”必须参加仲裁。

(b)如果没有“受影响成员方”提出要求仲裁,则“修改成员方”得自由实施其拟议中的修改或撤销。

4.(a)“修改成员方”在未按仲裁的裁决进行补偿调整前,则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承担的义务。

(b)如果“修改成员方”不按照仲裁的裁决而实施其拟议中的修改或撤销,则参加仲裁的任何“受影响成员方”可进行修改或撤销,以使其实质上得到的利益与裁决相一致。尽管有第二条的规定,但这种修改和撤消的实施只能限于对“修改成员方”。

5.服务贸易理事会对承担义务计划表的调整和修改应建立一套程序。任何成员方根据本条规定对计划表上的任务作了修改或撤销,则应根据上述程序修改其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