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度条款

第二十二条 磋 商 1.当另一成员方就影响本协议执行的任何事项向一成员方提出请求时,

该成员方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磋商。争端解决谅解

(DSU)应适用于这类磋商。

  1. 若根据本条第 1 款规定进行的磋商,仍未能取得圆满解决,在一成员方的请求下,服务贸易理事会或争端解决机构应与另一成员方或几个成员方进行磋商。

  2. 不论根据本条或第二十三条规定,属于两国间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范围内的问题,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采用的措施,不能援用本协议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双方对这一措施,是否应属于这一国际协定的范围内看法不一致,则应予公开可由任何一方将此事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①,由理事会将此事提交仲裁。仲裁员的裁决应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成员方应是最终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第二十三条 争端解决和实施

  1. 任何成员方如果认为另一成员方未能实现其对本协议项下所承担的责任和特定义务,为了旨在使此事能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解决,该成员方可诉诸于争端解决谅解。

  2. 如果争端解决组织机构认为情况严重到确已应采取行动时,则它应批准一成员方或几个成员方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 22 款的规定,可对任何其他成员方所承担的责任和特定任务暂停实施。

  3. 任何成员方如果认为根据本协议第三部分规定,由另一成员方所承担的特定义务项下可预期得到的任何合理利益,由于采用了与本协议条款并不抵触的措施,结果导致该利益消失或受到损害时,可诉诸争端解决谅解。如果这项措施被“争端解决机构”认定为确已消除或损害了上项利益,受损害的成员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第 2 款要求作出双方满意的调整,包括修改或撤销该措施。如果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协议,则可适用争端解决谅解第 22 款。

第 二 十 四 条 服 务 贸 易 理 事 会1.为便于实施本协议和促进实现它的目标,授权服务贸易理事会履行这

项职责。由于考虑到使理事会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它可设立附属机构。2.除非理事会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与其附属机构应对本协议所有成员方

的代表开放。

3.理事会主席应由成员方全体选举产生。

第 二 十 五 条 技 术 合 作1.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技术合作上需要帮助的,应与本协议第四条第

2 款述及的服务联系点接触。

2.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应由世界贸易组织(WTO)秘书处根据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决定在多边水平上提供。

第二十六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理事会应作出适当的安排,以便与联合国和它的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有关服务的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