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和定义

第 一 条 范 围 和 定 义1.本协议适用于成员方为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1. 就本协议而言,服务贸易的定义系指提供服务:
  1. 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

  2. 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

  3. 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

  4. 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一成员方自然人的商业现场。

  1. 就本协议而言:
  1. 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指的是由:
  1. 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和

  2. 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授权而行施权力的非政府性团体;

    为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每一成员方应尽可能采用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及当局和非政府性团体履行其职责。

  1. 除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外,本协议所指的“服务”,系包括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

  2. 所谓“为政府当局实施职能的服务”,系指既不是商业性质的,又不与任何一种或多种服务相竞争的各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