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复关”与加入 WTO

如果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过渡性安排,在世贸组织生效(1995 年 1 月 1 日)后,不存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先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然后再成为世贸组织创始成员的问题,而只是要求直接加入 WTO 的问题。考虑到中国“复关” 的特殊性,作为个案处理,中国在世贸组织生效后,仍可坚持先“复关”, 然后通过世贸组织常务理事会作出政治声明的方式,认可中国为世贸组织

(WTO)的创始成员国。这是因为中国原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并且早在 1986 年就要求恢复在总协定中的缔约国,而不是重新加入,中国全面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各项议题的谈判,并且签署了“最后文件”。在纺织品议题上,中国是主谈方之一;在服务贸易议题上,中国与其他关贸缔约方一样,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起草者和创始方。中国已与其他各方谈判了服务贸易减让,在服务贸易的政策立法上,也已考虑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与规则。在投资和知识产权议题上,中国不仅积极参与谈判,而且在这些议题上注意协调自己的国内立法。

中国由于实行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经济贸易体制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日益朝向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发展,已基本上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要求, 中国履行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协定的义务的能力大大增强。1995 年 11 月19 日,中国领导人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大阪会议上宣布,自 1996 年起, 中国将单方面自愿采取五项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重要措施:一是大幅度降低我国进口关税税率总水平,至少将 4000 种以上的商品的进口关税降低

30%;二是部分取消进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口控制,涉及 170 多个税号下的商品;三是在上海及其他一些城市试办中外合资经营的外贸企业;四是继续扩大试办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五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统一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同一天,外经贸部部长助理在荷兰’95 环球论坛上发表“中国与世贸组织”专题演讲时说,根据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开展区域合作时应实行开放的区域主义的立场,我们在亚大经合组织所做的承诺,原则上也适用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这说明中国早日“复关”和加入 WTO 的愿望是真诚的,完成中国“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主客观条件已经成熟。然而,由于某些害怕中国经济发展和强大的国家,无视中国国内为“复关”而超前进行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和中国代表团在过去 10 年所作出的种种努力,脱离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漫天要价,蓄意阻挠,致使以往多次中国工作组会议未能就结束中国“复关”实质性谈判作出决定。

中国与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是相互需要的,把中国这样一个正在崛起的世界贸易大国和最大的现实与潜在市场排斥在世界贸易组织之外,不仅使

中国丧失了履行其多边减让义务的法律基础,而且也势必损及新多边贸易体制的普遍性和有效运转。所以说,及早完成中国“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不仅有助于推动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促进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同各成员方建立起持续稳定的经贸关系,而且也有利于其他成员方的贸易增长及对华贸易和投资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