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的产业分类和产品分类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分类的思想出发点是国内经济。对于一个舍弃了对外经济往来和政府经济职能的国内经济来说,在一段时期(比如说 1 年)之内所形成的经济物品增量就是该经济的国内总产值(GDP)。如果用Y 来代表国民总收入,那么依据不同的经济分析背景,我们可以用以下 3 类经济变量之和来表示其量值和形式:

Y=w+R+L+P ⋯⋯(1)

Y=C+I ⋯⋯(2)

Y=G+S ⋯⋯(3)

式(1)是以经济中各生产要素所有权者的要素服务报酬总和来计量国民总收入的:w 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的工资报酬,R 是资本所有者提供资本服务的利息报酬,L 是土地(资源)所有者的土地服务报酬,P 是经营阶层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所得的利润报酬。所有这些要素服务报酬的总和构成这一时期的国民总收入。式(2)是以国民总支出的方式来表明这一时期国民总收入是如何运用的:C 表示各个要素或阶层的总消费支出,I 表示各个要素或阶层的总投资支出,这一时期的国民总收入是这两种总支出之和。式(3)表示的是这一时期国民收入总价值或者经济体系产品总增量的感性形态:G 是有形的可以贮存的商品(货物)总价值,S 是无形的难以贮存的服务总价值,一定时期的国民总收入是这两种经济物品形态的价值之和。

把以上价值流量关系与产品形态交易关系结合起来考虑,我们就对一个经济体系中的商品贸易概念和服务贸易概念有了清晰的理解。由于现代经济的根本特征是产品必须在市场上销售出去,因此一个封闭的经济体系的商品贸易流量与服务贸易流量之和就是该经济一定时期的国民收入流量。由此可见,商品和服务在国民总收入中的不同比重反映一个经济属于商品市场主导型经济还是服务市场主导型经济。

由于一个经济体系总产品是商品(货品)与服务两分的,因此我们自然要分析这个经济生产这些产品的产业分类。布朗宁(Browning)和辛格尔曼

(Singleman)于 1975 年依据联合国“标准产业分类法”(SIC)的规则,将商品产业与服务产业加以分类,见表 3—2:

表 3—2 的分类把建筑业和公共事业(主要是电力、供水和煤气)划归商品生产部门,而在相当多的应用性统计分类中都是把它们作为服务生产部门的产业。就商品与服务的产品性质而言,布朗宁和辛格尔曼对这两个产业的处理是合理的,因为它们的产品是实物形态的东西。

考虑到服务与服务业之间的产品与产品生产关系,暂时搁置以上产业分类当中的商品生产部门,我们可以将作为服务业产品的“服务”在经济学的逻辑上加以分类。可以认为一个省略政府职能的经济体系所产出的服务共有3 类:1)消费者在消费者服务业市场上购买的服务,我们把它叫做消费性服务。2)生产者在生产者服务业市场上购买的服务,作为中间投入服务,用于商品和服务的进一步产生,我们称之为生产性服务。3)消费者和生产者为获得商品或供应商品而必须购买的服务,叫做分配性服务。

按照服务生产部门的产业分类,消费性服务的供给是包罗万象的,覆盖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直到现在,大部分人还都认为消费性服务是经济社会提供的最主要的服务。这种认识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人们实际上只是作为这些服务业产出的消费者才同服务业打交道的。在某种意义上,消费性服务在服务业生产活动中的确应占据中心的位置,因为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依据现代经济学理论,是所有经济活动的起点和终点。

生产性服务是围绕着企业生产进行的,它包括经营管理、计算机应用、会计、广告设计和保卫等,也包括一些相对独立的产业服务,如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业、法律和咨询业等。生产性服务的特征是被企业用作商品或其他服务的生产过程的投入。生产性服务的重要性来自于它对经济增长效率的影响。在现代经济中,技术和科学对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而它们在生产过程中被实际应用大都是通过生产性服务的投入来实现的。生产性服务业拥有了日益增多的专家人才和科技精英,作为知识密集型服务的投入,这个过程推动生产向规模经济和更高的效率发展。

分配性服务是一种连带性服务或追加性服务。这类服务的提供和需求都是因为对商品的直接需要而派生出来的。按分配性服务与有形商品(货物) 供给的紧密程度区分,分配性服务可以分为“锁住型”分配服务和“自由型” 分配服务。“锁住型”分配服务是指不可能与商品生产的特定阶段相分离, 只能作为商品生产过程或其延伸阶段的一部分,从而其价值或者其成本完全附着在有形商品价值之上,不成为市场上独立交易的对象,如企业内商品库存的仓储、搬运、分配等。“自由型”分配服务在性质上同“锁住型”分配服务一样,同有形商品紧密联系,但这种服务可以外在化为独立的市场交易对象,比较典型的例子是运输业、仓储业、交通通讯业等。

除以上 3 种基本类型的服务之外,如果考虑政府的经济职能,则我们还必须加上政府服务的类型。政府服务主要是由国防、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和一般行政等构成的,一般行政包括外交、警察保护和司法等。政府服务或公

共服务与民间服务产业的主要区别不是服务形式,而是服务提供的资金来源。比如说教育,如果其经费来源由政府提供,而政府的资金又来自向国民征税和国有企业的收益,这种教育就是政府服务的项目。相反,如果某所学校的经费直接来自民间,则这一类教育被认为是属于市场体系范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