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有了各成员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

WTO 体制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主要反映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该协定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创立了各成员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国际准则。早在 1986 年关贸总协定决定发动第 8 轮多边贸易谈判并将服务贸易列为谈判议题时,《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就对服务贸易谈判的宗旨做了这样的描述:“这一领域的谈判应旨在处理服务贸易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部门制订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井以此做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这种框架应尊重服务业的国家法律和规章的政策目标,并应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工作。”《宣言》还提出:“关贸总协定的程序和惯例应适用于这些谈判。”这说明,关贸总协定把它 40 多年来在货物贸易谈判中取得的经验都引伸到服务贸易中去,从而使得服务贸易谈判起步虽晚,但规则的建立却不滞后。WTO 体制生效后,关贸体制有关服务贸易的内容和条款以及组织机构都被完整地继承了下来。

长期以来,尽管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但并没有一套参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国家或地区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缺乏针对性的约束机制。以往各国服务贸易政策和规则的协调主要体现出两个特点:(1)服务贸易政策的协调以双边和区域协调为主要形式,许多国家订立双边贸易协定,在服务贸易上相互给予互惠待遇。(2)服务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以行业为主。因此,以往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都是在国际电讯协会、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国际海事咨询组织等国际性行业组织主持下进行的。显而易见,这些双边性质和行业性质的政策和规则的协调方式不能够适应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现实, 妨碍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全面自由化并减缓了服务贸易流量的增长。

WTO 体制完整地继承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产生的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并在组织机构上加以保证,终于使 WTO 成员方有了一个共同的认可和可供遵循的国际规则。由于国际贸易本身是由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两部分所组成的,因此,有关服务贸易国际规则的建立,一方面会成为促进各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也标志着 WTO 体制较以往的国际贸易体制更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