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部门协议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缔约国除就服务贸易达成了一般性的协议外, 还就一些服务部门达成了专门协议,这方面的工作才仅仅展开,许多服务部门的专门协议有待进一步谈判和制定。现已签订的部门协议主要包括:

  1. 关于金融业的协议。

在“乌拉圭回合”签署的服务的部门协议中,金融业的协议恐怕是最为引人注目的了。它也是缔约国之间争论极为激烈,最后才达成的协议。

1993 年 12 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缔约国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议

(GATS)时,美国突然宣布拒绝签署 GATS 关于金融业的附录,使得关于金融业的谈判不得不又延长了 18 个月。1995 年 6 月,在关于金融业的谈判眼看就要达成协议时,美国再次宣布退出谈判。美国之所以在金融业的谈判中屡屡退出,主要原因是它认为发展中国家在金融业的谈判中出价不够,未能使美国感到满意。美国认为,按照金融业谈判中发展中国家所开的具体承诺单, 拟议中的金融业协议将无助于美国金融业进入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而东南亚和拉美的金融业发展十分迅猛,获利机会远远超过已趋饱和的发达国家金融业,美国十分希望压东南亚和拉美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对美国金融企业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因此,美国决定放弃多边谈判的做法,而改为采取以“对等原则”分别同各成员国举行关于金融业的双边谈判。对于欧共体等金融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美国也对这些国家金融企业开放本国市场;对于那些金融业的自由化程度较低的国家,则视其对美国金融业的限制程度相应地对这些国家的金融企业进入美国给予不同程度的限制。

美国的退出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一些国家也准备收回其已开出的金融业开放具体承诺单,因为他们觉得若协议不能使他们的盒融企业更自由地进入美国的金融市场,鉴于美国在世界金融业中的地位,协议将是毫无意义的。一时间关于金融业的协议看来极有可能像当年 ITO 的哈瓦那协议那样濒临破产。在此种危急情况下,经欧盟首席谈判代表布里坦(Brittan)的斡旋,缔约国决定将金融业协议的签订日期再延长一个月,并将原定的永久性协议改为为期 1 年的临时协议。协议期满后希望美国能重新加入谈判,以制定一项

永久性的协议。美国也允诺在 1 年后它将重新参与谈判。经过这番努力,世

界贸易组织(WTO)的约 90 个缔约国终于就金融业达成了一项临时协议。在此次金融服务谈判中,有许多国家在其开出的金融服务具体承诺单中

作出了进一步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在发达国家中,欧盟允诺开放对欧共体金融市场的准入;日本同意将日美达成的双边金融服务协议中给予美国的待遇推广及其他成员国,从而开放了其公共和私人养老金市场;加拿大答应将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的有关优惠待遇扩大到 WTO 的所有会员国。发展中国家也在很大程度上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如菲律宾 50 年来首次允

许外国人在该国设立新的银行。泰国同意在 1997 年后每年允许增加 7 家外国

银行。印度允许每年增加 8 家外国银行。韩国允许外国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管理机构进入其金融市场,并将外国公司在韩国金融机构中的参股比例最高限从 10%升至 15%。马来西亚将外国公司持有马来西亚保险公司的股份比例最高限从 30%提高到 49%。巴西允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巴西金融市场,并准许外国银行参与目前该国进行的国有银行私有化进程。南非也允诺向外国企业开放本国的金融市场,允许外国公司购买当地金融机构或在该国设立新的金融分支机构。

总计有近 50 个 WTO 成员国承诺维持或推广其先前实施的金融开放措施, 23 个国家放宽了对外国银行经营的限制,19 个国家大幅度开放了保险市场,

14 个国家同意外国证券公司的进入。虽然没有美国的参加,该协议仍然涵盖了约 90%的全球金融市场,影响了约 20 万亿美元的银行存款,2 万亿美元的保险收入,10 万亿美元的世界证券市场资本市值和 10 万亿美元的上市债券

市值。可以预期,尽管“乌拉圭回合”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存在许多缺陷, 但它仍将对国际金融业的自由化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1.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的协议。

早在 GATT“东京回合”谈判之时,GATT 的缔约国就十分关心航空运输服务问题,并于 1979 年 4 月“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达成了一项《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但它的目的主要是实现民用航空器、航空产品零部件及其有关的附属设备、物件(如地面飞行模拟器、食品加热装置和氧气面罩等)的国际贸易自由化,至于航空运输服务本身,则由于不属于国际商品贸易而被排除在该协议之外。

为弥补这一不足,在“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谈判中,各缔约国就航空运输服务达成了一项协议,并将其作为 GATS 的部门附录之一。该协议共有6 条规定,涉及了与航空运输服务有关的飞机维护修理、航空运输市场营销以及与计算机储存系统有关的服务措施(如预订座位服务等),但协议并未涉及航空运输权或与航空运输权有关的服务。所谓航空运输权,指允许外国飞机进入本国领空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权利,为一国领空权的一部分。航空运输权由 1944 年 12 月 7 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