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形势下我国服务业的对策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已不可逆转。为了应付对外开放

的不断深入给我国服务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以期使服务业给我国带来的利益达到最佳,而使其所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首先,应加强对我国服务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充分了解我国服务业的现状及其发展的潜力。这样,我国在与其他国家举行开放我国服务业的双边或多边谈判时,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 知道哪些部门可以开放,哪些部门不可以开放,哪些部门可以开放得程度大些,哪些部门应开放得程度小些,以及各服务部门开放的适当的时间表等。在这一方面我国还存在很大不足。由于过去对服务业重视不够,服务业的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很多, 我国直至 1985 年才开始按三次产业划分的国际惯例对服务业进行统计,迄今为止,对我国服务业有关的信息收集得还是很不够的,而且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同,在统计口径上与国际惯例仍存在较大差异。这种状况对全面掌握我国服务业的现状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是很不利的。

其次,应规范我国关于服务业的各项法规,并增强其透明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服务业的一般性法律。已 有的一些部门法律、法规, 又往往是由该部门的主管机关出面制定的,较多反映了行业的利益,不完善处和行业偏见在所难免。而且这些部门法规在许多方面彼此之间及与政府的一般性法规间存在着冲突,使我国的服务业政策显得十分混乱,并引起外国的不满。例如我国政府颁布的外资政策中并未规定旅游业为禁止外国投资的行业,而国家旅游局在过去颁布的政策法规中却明令禁止外国人在我国投资经营旅行社。这一点在我国同其他国家就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举行谈判时就被人提及过。此外,我国关于服务业的政策、法律透明度不够,也常为外国所批评,在这一点上较之商品贸易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为此,我国应加强有关国内服务业的立法工作,尚缺乏的有关服务业的法律应予补齐,与国家政策不符合的、有欠公允的行业法规应予以修改,同时扩大服务业政策的透明度,及时地对外公布我国新颁布的有关服务业及对外服务贸易的法规, 并设立指定的专门渠道对外发布信息及提供咨询。

第三,应加速我国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改革。要使我国的服务业能够经受住外国服务的更为严重的冲击,根本出路在于加强我国服务企业的竞争实力,也只有这样,我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才能做到有利而无弊。要加强我国服务企业的竞争实力,除了要在技术、设备等“硬件”方面有大幅度改进以外,更为重要的是改革我国服务企业的经营机制。具体说来,就是要按市场原则重新组建我国服务企业的经营机制,充分给予企业在经营决策、用工、奖惩等方面的自主权,使其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一点虽然很早就为人们所重视,但目前我国做得还很不够。

第四,我国还应对服务业的宏观管理制度实行改革,变行政干预为采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采用行政干预的做法不仅效果差, 还会造成市场信号的扭曲,也不符合 GATs 有关条款的要求,易招致他国的报复。为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可以按国际惯例逐步建立起民间性质的行业协会组织,以统一协调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取代现有的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具体来说,可以设立总的服务业协会,也可以在总协会之下设立各服务行业的协会组织。此外,应改变目前我国各服务行业各自力政的局面,由指定的机构(如服务业协会)协调各服务行业的政策和措施。

第五,应采取对等原则开放我国的国内服务市场。目前在国际服务贸易

中无条件的自由化原则己逐步为有条件的对等原则所取代,因为后者更符合每个国家的利益。我国也应采取此种做法,在向国外服务开放本国服务市场的同时,也应要求对方国家对我国的服务业给予相应回报,这样可以以国内服务业的开放带动我国服务出口的发展。不应在未取得他国对我国服务采取相应开放措施的承诺时,就先过度开放我国的服务业市场,否则会减少我国在双边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

最后,我国还应努力争取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开放我国的服务业,加入WTO 等国际组织,并对我国的某些重要服务部门实行一定程度的保护,避免我国服务业过度、过快的开放可能带来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