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管理体制

解决当前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实施有效的宏观管理。统一政策,协调一致对外,保证我国服务贸易事业顺利发展,关键是要迅速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确定服务业进出口政策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部门、管理范畴和管理机构与组织。

  1. 明确国家统一的国际服务贸易管理部门。

根据外贸法的规定,外经贸部作为全国对外经济贸易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理应发挥相应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外经贸部直接管理着外国来华投资、劳务输出、对外工程承包、货物储运和到境外投资等业务,并一直作为我国政府“复关”谈判的主要代表牵头参加了服务贸易多边谈判,在推动我国服务业走向国际市场和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已经发挥了重要的管理者和组织者的作用。“复关”并加入 WTO 后,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进程不仅取决于我国国内服务业部门的发展水平,而更重要的将取决于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程度和我国能够获得的国际市场份额。对此, 外经贸部将根据我国产业发展状况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统筹规划并及时修正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统一服务业进出口政策,通过谈判协调与总协定各成员方的关系,适度开放市场并争取应有的国际市场份额,使外经贸部成为实施服务贸易政策的归口管理和协调的职能部门。

  1. 确定国际服务贸易管理范畴。

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制定了多边法律框架和贸易规则,是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在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发展问题上的重大突破, 标志着关贸总协定领导下的世界贸易体制已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我国外经贸部作为服务业对外贸易政策的归口协调管理部门,面对众多行业、门类繁多的领域,其宏观管理将主要表现为规划进出口发展战略,制定或参与制定贸易法律法规,对外协调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并落实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在管理上可分几个层次:

第一,继续管理目前直接管理的行业,即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劳务输出、外国投资等部门的业务。

第二,管理拟在进出口政策上实施归口管理的行业,即国际运输、国际旅游、国际电讯服务、国际视听服务、国际金融和保险、国际信息处理、传递、电脑资料服务、广告设计服务等。

我国服务业对外贸易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在此期间将会出现些许多

不规范的贸易行为或不合理竞争现象,因此,外经贸部的宏观管理还需要包括对服务业有关部门的经营协调,在国外市场准入方面尤其如此。随着服务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政府机关职能的进一步转变,经营过程中的有关协调将由服务业进出口商会这样的民间组织承担。

  1. 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

鉴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政策协调和宏观管理,事关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安全,并涉及多个部门,建议在现有的国务院中国“复关”谈判委员会下属协调小组的基础上,组建由现有的各有关部委参加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协调小组,扩大协调小组的职能,队负责服务贸易谈判转为国务院常设的机构,负责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立法、谈判和政策协调等重大事宜,以促进这顶事业的发展。

服务业各有关行业部门主要侧重于:统计和掌握国内服务贸易量的基本数据和服务贸易的市场状况;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达成的国际协议, 对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关税减让和关税保护的行业方案,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优势产业走向国标市场等。

外经贸部应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主要侧重于全国服务业进出口政策的协调和管理,具体包括:制订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拓展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制定促进我国服务贸易输出的方针、政策; 协调对外谈判的立场并牵头组织对外谈判;监督检查有关国际双边和多边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审批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地区开展服务贸易业务;协调对外服务贸易业务重大事宜等工作。

服务贸易涉及诸多部门,因此,我国应抓紧有关服务业的立法工作,如

《国际服务贸易条例》、《劳务输出法》、《开放行业法》、《商业组织法》以及《来华服务人员法》等,外经贸部应积极参加各专业法规的制定工作。

为发挥我国服务贸易方面的资源优势,提高我国服务输出的档次,我国应该组建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促进会(或对外服务贸易总商会)。促进会或商会由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做好服务贸易经营的协调工作,维护服务贸易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建立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只有在做好货物贸易管理的同时,努力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才能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均衡有序地快速发展。

附 录 服务贸易总协定

全体成员方,

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发展日趋重要;

希望建立一项包括服务贸易的各项原则和规则的多边贸易框架,藉以在有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增长和发展的一种手段;

希望在适当考虑国内政策目标的同时,通过连续不断的多边谈判,促使各成员方在互利的基础上获益,并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使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向更高阶层从而早日取得成功;

认识到所有成员方为了符合国内政策的目标,有权对其境内所提供的服务制定和施行新的规定,并考虑到在制定服务贸易法规时,不同国家存在着不同的发展程度,发展中国家可根据其特殊需要实施该项权利;

希望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更多的参与和扩大服务贸易的出口,特别是通过提高它们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

鉴于最不发达国家特殊的经济状况以及它们在发展贸易和财政上的需要,对它们的严重困难应予以特殊考虑。

达成的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