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体制下的国际服务贸易问题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多边协定,也是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长期斗争的结果。总协定在总体上明确了今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和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但它并没有解决服务贸易的所有问题,实际上,在 wTO 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体制下,国际服务贸易的现实发展还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国际服务贸易理论落后。不像商品的生产和交换,经济学中关于服务的生产和交换的理论和著述很少。已有的国际贸易理论可以说只是货物贸易理论。国际服务贸易引起广泛注意,时间还不长,各国经济学家特别是西方经济学家,对服务贸易的成本、价格、交易方式以及比较优势等方面的探索和研究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尚没有形成系统的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服务贸易理论体系,不能适应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的现实并导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意见分歧。

发达国家主张,货物贸易中的比较成本优势理论同样适用于服务贸易, 甚至认为修正的赫克歇尔一俄林模式可以说明涉及要素流动的服务贸易。他们相信,发达国家具有知识、技术、科学和管理的优势,在高新服务领域具有出口优势,但发展中国家也具有劳动力和资源的优势,因此也可以从自由贸易中获得利益。同货物贸易一样,国际服务贸易的收益来源于国际分工所导致的效率提高和服务贸易流量扩大,进口提供了比国内市场更便宜、更高质量的服务,因此促进了稀缺资源在国际间更合理的配置。一国的服务在整体上可能处于绝对劣势,但在某些部门会具有比较优势,根据“出口比较有最大利益的或是最小不利的产品,进口比较有最小利益的或是最大不利的产品”这一原则,实行自由贸易必然促进资源在各国问合理配置,形成规模效益,从而达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通过服务贸易自由化而共同获益的理想。发展中国家不同意自由贸易理论的这种引伸,他们认为自由贸易理论在实践中并非灵丹妙药,发达国家的贸易发展历史也不是依靠自由贸易发展起来的。因此,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阶段,适当的保护主义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的,特别是在服务贸易这样的新领域,理论的形成和应用必须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然而,他们的观点也往往由于缺乏精确性和不了解基本情况而陷于混乱状态。

第二,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匮乏。“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应该如何理解的问题是复杂的,最大的困难在于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所固有的同时性。这种同时性常常需要双方行为是发生在同一地点以及至少是通过服务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某种直接的接触。这样,消费者或者生产要素——资本、劳动、信息或知识的国际移动都可以算作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内容,因此统计的数据很难全面准确地获得。然而,准确完整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对于国际服务贸易理论的形成、国际服务贸易利益的谈判极其重要。相当多国家的国民帐户和国际收支统计中有关服务业的信息不具备或不完善,因此无论是在国内贸易还是在国际贸易中,辨认、测量和比较各种服务活动都很困难。这方面的问题有:现行统计一般不包括用于农业、采矿业尤其是制造业的服务性投入;

一般没有与商品相联系的服务出口记录;不具备各项服务业的分类数据;不具备国际服务业的分类数据等。目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主要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统计,但这些数据无法进行细目分析,而且各国的收支统计信息往往依各国的定义不同而变化。

第三,WTO 协定的条文解释和法律效力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是 WTO 协定的附录之一,其本身也有相当多的附文,因此各条文解释的统一性问题以及相互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都还是有待未来服务贸易实践来检验的问题,这方面并没有很多历史经验可资借鉴。比如说,世贸组织协定特别是其附件协议继承了 GATT 协定“原则当中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原则”灵活应用的特点。几乎每一个协议在涉及某项贸易规则时均列出了例外规定。这除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特殊的贸易、经济发展和金融需要之外,还有满足主要贸易大国的利益要求的原因。如此多的例外规定和免责条款将严重影响新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服务贸易规则的有效运转。这在一定程度上姑息了各种新老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滋长蔓延。此外,由于对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实行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意味着三者之间可以实行跨部门的“交叉报复”,即如果某一成员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当,另一因该成员保护不当而蒙受损失的成员政府可以对该成员产品出口加以限制。“交叉报复”是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 争端解决机制谈判中所追求的重要目标,这无疑对那些服务业欠发达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权益构成了一个很大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