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体制的内容和组织机构

WTO 协定构成了 WTO 体制的基本内容。在 WTO 协定的基础上,关贸总协定的各缔约国建立起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WTO)。因此我们这里先介绍 WTO 协定。

WTO 协定由其本身案文 16 项条款和 4 个附件所组成。案文本身并未涉及规范和管理多边贸易关系的实质性原则,只是就世贸组织的结构、决策过程、

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程序性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实际上有关协调多边贸易关系和解决贸易争端以及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规则的实质性规定均体现在 4 个附件中。这 4 个附件包括 13 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这 3 项构成附件 1);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附件 2);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 3)以及 4 个单项贸易协议(附件 4)。另外从广义上讲,WTO 协定还包括 1994 年 4 月 15 日在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上所形成的一系列部长决议、宣言和谅解。

WTO 协定与附属协定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附录的具体内容见下:

WTO 体制的内容和组织机构 - 图1

附录 1

附录 1A 关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

关于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农产品协议

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申请协议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关于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执行协议

关于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执行协议关于装运前检验协议

关于原产地规则协议

关于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保护措施协议

附录 1B 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录附录 1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附录 2

对争端处理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

附录 3

贸易政策评审机构

若干单项贸易协议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牛乳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附录 4

关于牛肉协议

资料来源:《乌挂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汪尧田总编审

WTO 协定将所附的 21 个协议分成两大类:第 1 类:经“乌拉圭回合”

谈判修订、制定的各协议,这些协议共有 17 个,为多边贸易新体制的实体和程序规则, WTO 协定称这些协议为 “多边贸易协议”

(MultilateraITradeAgreements);第 2 类:未经“乌拉圭回合”谈判的 GATT 体制中的 4 个“东京回合”守则,WTO 协定称之为“次多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ITradeA—greements)。按 WTO 协定的规定,多边贸易协议是 WTO 协定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成员国只能一揽子签署参加, 不允许选择参加,体现了 WTO 体制相对于 GATT 体制的统一性。而次多边贸易协议,则因未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修订,所以仍保持 GATT 体制之下的分化性,由各成员国或非成员国选择参加,所以在前面的图示中附录 4 用虚线框出。

WTO 的组织机构是依据 WTO 协定成立的,是一个 4 层结构,依次为:(1) 由 WTO 成员国的代表组成的部长级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是 WTO 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2)在部长大会间歇期间,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部长会议的职权和 WTO 协定规定的其他职权,常务理事会适时开会,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3)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一个货物贸易理事会、一个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这 3 个专门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常务理事会还设立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贸易和发展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以及国际收支限制措施委员会;(4)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各自的工作小组。WTO 的组织机构如下图所示:

WTO 体制的内容和组织机构 - 图2

另外,WTO 还设立一个由总干事领导下的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并确定其权力和责任、服务条件和任期。总干事任命秘书处的职员,并根据部氏级会议的规定确定他们的责任和服务条件。

总干事和秘书处的职责完全是国际性质的,在履行其任务方面,总干事和秘书处的职员不寻求或接受除 WTO 以外来自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的指示, 他们被要求制止任何可能影响其作为国际官员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