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 WTO 的“服务贸易总协议”

在 GATT 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缔约国经过长期的磋商最终达成了一项“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并根据该协议的精神就一些重要的服务部门和领域订立了专门的协议。“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根据谈判中各缔约国达成的决议,新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 简称 WTO)取代了 GATT 成为管理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GATS 及其附属的协议也成为该组织管辖的条约之一。与 GATT 相比,WTO 有着更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能力,特别是不再像 GATT 那样仅是一个条约组织,因而它更有能力管理比商品的国际贸易更为复杂的国际服务贸易。

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时候,我国就积极申请恢复我国的 GATT 初始缔约国地位,并参与了“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全过程。为争取能重新加入 GATT,我国在与该组织缔约国的谈判过程中同样作出了开放我国国内服务业的承诺。

1991 年 7 月,我国提出第 1 份服务业自由化初步承诺开价单, 就开放

我国的航运、专业服务、广告、银行业、旅游、近海石油勘探等 6 个服务部

门作出了具体的承诺。1993 年 4 月和 9 月又两次修改了该具体承诺开价单, 并新增了对陆上石油勘探、零售业、建筑业等领域的具体承诺。在此基础上, 1993 年 11 月我国又提出服务贸易市场准人减让表草案,1994 年 9 月 13 日, 我国提出了正式的服务贸易市场准人减让表。WTO 成立后,我国正继续就加入该组织而与其成员国进行服务贸易方面的谈判。

我国若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国内服务业及我国的对外服务贸易都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首先,加入 WTO 可以加强我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发言权。目前国际社会虽已就服务贸易达成了一般协议和一些部门协议,但这仅是初步的成果, 尚有其他许多重要的服务部门有待拟定专门的协议,已有的协议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事实上,“乌拉圭回合”有关服务贸易的协议墨迹未于,一些发达国家已对其表示了不满,并要求和各成员国就服务贸易另订新的双边协议。因此,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持续进行,而WTO 显然会是此种谈判的最主要场所。我国加入该组织后,就可以参与该组织举办的各次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谈判,在谈判中充分阐明我国的立场,并力图使我国的观点能在达成的国际协议中有所反映,而不再像 GATS 那样仅作为旁观者和被动的接受者。同时,这也可以使我国充分了解有关服务贸易的重要国际协议制定过程中的许多内部情况(如参与各方的争吵与妥协情况), 这对我国充分了解国际服务协议的各项条款的真实含义是大有益处的。

其次,加入 WTO 对改善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环境也是大为有利的。加入WTO 后,我国就可以根据 WTO 所管辖的 GATS 及其附属的有关服务贸易协议要求外国对我国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其市场。在遇到一些国家对我国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做法时,我国也可以寻求 WTO 的裁决,改变目前我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国外被某些国家任意施加限制的不利局面。

若我国得以成功地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 WT0,则我国能够根据 GATS 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合法地对我国的一些服务部门采取某种保护措施,减轻其他国家要求我国开放国内服务业的压力,从而避免由于国内服务业过快、过度的开放造成的不利影响。

再次,加入 WTO 还可以对我国服务业的体制改革起到促进作用。加入 WTO 要求我国的服务业体制尽快向国际惯例靠拢,例如要加强有关服务业的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此外,加入 WTO 还要求我国减少目前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这对我国的服务行业无疑也会产生很大压力,促使他们为应付日益激烈的与外国服务的竞争而改变经营机制。

然而,我们同时也必须看到,加入 WTO 对我国服务业来说既是重大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勿庸讳言,目前我国服务业的开放程度就绝大多数领域而言仍然是不符合 WTO 的要求的,加入 WTO 必然意味着我国服务业在较短时间内的较大程度的开放,其对我国服务业造成的冲击将是十分巨大的。我们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努力提高我国对外国服务竞争的应付能力, 盲目乐观的情绪将是十分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