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结构

国际服务贸易的政策协调,可以在不同的层次上进行,并相应地签订不同层次的协议。具体说来,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政策协调及其协议可以分三个相互关联的层次。

  1. 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协议。

各国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制定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性协议。这类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国际服务贸易规定一些基本的目标、原则等。这不仅能使国际服务贸易在总体上得到某种协调和管理,也有利于各国在该总协议的精神指导下,就国际服务贸易的某一部门或某一领域订立专项的国际协议。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协议长期以来未受各国政府的重视,只是在近年来的 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才就服务贸易达成了一项一般性的国际协议。

  1. 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部门协议。

各国还可以就共同关心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某一部门或某一领域签订专项协议。

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专项协议,自 19 世纪以来就一直存在,其历史要比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协议的存在历史长得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关于服务贸易的一般协议,对于国际服务贸易部门协议的发展却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精神指导下,“乌拉圭回合” 谈判已就服务贸易的某些部门和某些问题达成了数项专项协议,各缔约国还就其他一些服务部门的专项协议举行了磋商。

为什么在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协议之外还要制定有关服务贸易的部门协议呢?这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 如前所述,不同的服务部门之间的差异是很大的。这些差异包括技术层次的差异(如家庭服务与计算机软件服务的不同),对国家经济、政治重要性的差异(如金融部门与饮食等服务的区别),经营特点及组织结构的差异,以及已存在的政府干预程度的差异等等。这些差异使得制定一项详细的、

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的国际协议变得不可能,也许还是有害的。正确的选择, 应该是在一项笼统的、仅包含一些基本原则的国际服务一般协议基础上,分别根据每一服务部门的特性制定各服务部门的专门协议,使服务贸易的协议变得更加具体化,也更易于实施。

  1. 有许多原则,若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会遭到某些国家的反对,使之无法实施。但若用于某些服务部门,则可能力多数国家所同意,能够取得成功, 此时可以先在某些服务部门实施该原则,条件成熟时再推广至其他服务部门。

  2. 有许多新兴的服务行业(如信息、计算机服务等),其目前的状况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各有关国家的政府了解得都很不够,各国政府自然不愿意在不清楚实施结果的情况下,将关于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用于这些部门, 此时也有必要就这些新兴部门订立专门的部门协议。

  3. 在制定某项适用于所有服务贸易的一般协议前,先试验性地就一些条件成熟、迫切需要国际协调的服务行业订立部门性的协议,可以取得经验, 从而为日后订立一项一般性的国际服务协议打下基础。

  1. 关于服务贸易的跨部门协议。

在一些服务部门之间,国际社会还可以跨部门地订立涵盖数个服务部门的专项协议,或是在就某个服务部门订立专项协议后,再就该部门内的某个重要领域或重要问题订立更详细的专门协议,而该部门协议则也成了同跨部门协议类似的中间协议。

订立跨部门协议或中间性协议的必要性在于: l)有些服务部门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因而在就其中的某一部门订立专

项的国际协议后,可以很容易地将该协议的精神推广到这些相似的部门。例如,关于银行业的国际协议就可以很容易地扩展至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因此在就某服务行业达成国际协议后,可根据该协议精神,再将其他一些相关服务部门包括进来订立跨部门的协议,从而扩大原部门协议的实施效果。

  1. 由于有许多服务部门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和替代性,因此,有时若仅就某一服务部门订立专项协议是起不到多大效果的,必须将相关的服务部门一并纳入该协议的管辖范围,订立跨部门的协议,只有这样才能堵住漏洞, 使协议起到较好效果。

  2. 有的时候,在对某服务部门订立了部门协议后,仍需要就该部门的某个领域或协议实施中出现的某一重要问题制定专项协议。这样能使该部门协议变得更具体,更易于实施,也更具有效果。

这样,关于服务贸易的国际协议就可以形成层次分明、又相互联系的庞大体系。这一体系的各个层次实际的出现次序可能是各不相同的:有的部门协议是先于一般协议而出现的,而有的部门协议则是在一般协议订立后才签订的。同样,有的跨部门协议是在一些部门协议的基础上制定的,但也有一些部门协议是在部门间协议出现后,再根据其原则制订的。这一体系目前仍在不断扩大完善之中。

国际服务贸易的协议体系可以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为例加以说明。

2.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结构 - 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