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分类的评价

国际服务贸易的操作性统计分类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法。这种分类方法的优点和缺点都是比较明显的。从便于一个国家或经济体系比较准确迅速地掌握其外汇收支状况的角度看,国际服务贸易操作性分类的优点在经验上是显而易见的。作为同有形的单纯商品贸易相区别的国际服务贸易,其具体的国际往来流量很难从实体形式上加以确定,因此作为一种统计规范,最恰当的方式就是通过价值流量的方式来确定服务贸易流量的规模及其在国际经贸往来中的比重。统计分类在这方面是成功的,也是便于各国以及国际组织进行实际应用的。

首先,统计分类依据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所涵盖的内容是全面的。以有形与无形(visible and invisible)的感性标准为界线,国际间所有可能的非实体的价值流量往来,在原则上都不会脱离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这一点在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高科技化、形式多样化以及规模也越来越大的条件下, 在统计上是有着特别的重要意义的。

其次,把国际资本流动所形成的各种收益流量(报酬流量)概括到“要素服务贸易”项下,一方面会使得各国国际收支帐户的资本流动项目统计简单化,另一方面也使得国际服务贸易的投资收益统计不被国际投资流量和国际信贷流量的各种形式干扰,成为相对独立的价值统计流量。

再次,“要素服务贸易”和“非要素服务贸易”都是对未来开放的统计分类,只要国际间流动的“要素”的定义明确,未来新的国际价值往来或者可以因其作为要素价值的增值而划归“要素服务贸易”的名目之下,或者可以因其同要素流动无关而归属“非要素服务贸易”的名目之下。所以说,操作性的统计分类在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外延上是很具有适容性的。

最后,由于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操作性分类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因此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谈判中就存在着较大的弹性,谈判各方比较容易在坚持自己原则立场的同时,与对方的观点达成一定程度的妥协,有利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的达成。

然而,统计分析所依据的前提毕竟同经济学理论所遵循的逻辑有所不同,因此在操作性统计核算体系中合理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在经济学逻辑上则被认为是不完备的。

首先,按照经济物品供给的三要素理论,要素服务与非要素服务的划分在经济学理论上是不尽合理的。资本(金融资本或实际资本)只是提供生产服务的要素之一,操作性分类只把国际间资本流动所形成的收益流量(资本服务报酬流量)界定为要素服务贸易流量,而把劳动服务的报酬流量、土地

服务的报酬流量排斥在要素服务贸易流量之外,完全是任意的,人为约定的, 不符合经济学的流行观念的。典型的劳动要素跨国服务的项目是国际工程和建筑的承包、劳务输出以及航运维修服务等,劳动力要素通过向国外支出劳动而换回劳动服务报酬。这在经济学逻辑上显然是要素服务贸易的项目,但是在操作性的统计分类中,它却被列入非要素服务贸易流量的范围。土地要素由于缺乏流动性,特别是缺乏国际流动性,因此在国际经济分析中一直不被人们十分关注。但是,在世界经济越来越趋向于一体化、国际化的现代社会中,土地要素的流动性也开始增强,表现为土地要素的国际批租、开发区建设、保税区设立以及境外金融市场形成等。作为土地要素服务的报酬,土地租金流量从经济学逻辑上看,自然要划归到要素服务贸易流量的范畴,但是根据现行的国际收支帐户体系和操作性分类标准,这一项目由于同国际资本流动不存在直接的关联,因此不可能进入要素服务贸易的范围。

其次,操作性统计分类模糊了服务业产品(服务)的进出口(贸易)与服务业本身跨国投资以及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投资)的界线。从理论上说, 国际服务贸易同国际商品贸易一样,其严格的界定只能是服务业产品的进出口。但是由于服务产品通常是生产与消费同时的,是无形的,不易保存的, 因此其统计规范无法像国际商品贸易那样,严格区别贸易与投资的界线。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操作性统计分类的理论逻辑不充分,具体项目内容复杂,人为划分,因此在国际多边贸易谈判中,各种持不同政策立场的国家都可以从这种分类标准中找出对自己的立场有利的依据。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差异而言,不同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两个问题上。其一,“要素服务”的重心是“资本服务”还是“劳动服务”。发达国家认为,既然要素服务的收益流量计入国际服务贸易,因此同这些收益相关的“国际投资”的各个方面也必须包含到“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中,成为国际服务贸易谈判的一项议题。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就“要素服务”而言,劳动力的跨国流动是最基本的要素流动,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应把这方面的内容作为重点。显然, 双方的不同立场是由于发达国家通常是资本输出国而发展中国家通常是劳动力输出国造成的。其二,贸易与投资是否应当结为一体。在当今的国际服务贸易中,相当多的交易不是通过国界进行的,而是通过那些设立在国外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来进行的。因而发达国家认为,服务贸易谈判不仅要覆盖服务的跨国界的贸易,还应包括为促进这种贸易而进行的投资。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发达国家的提议无疑是以服务业的自身优势,以“服务”投资于东道国市场,取得与东道国企业平等的“国民待遇”,利用东道国的信息服务为跨国公司在服务业领域的发展打开方便之门,这一点是发展中国家最难以接受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坚持要求谈判只限于服务的跨国界贸易。显而易见, 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分类实际上给不同国家的谈判立场都提供了一片操作上的含混地带,各国都在服务贸易的多边谈判中充分利用这种含混来讨价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