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最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 利益的否定
① 关于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施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问题,只有在双方同意这一协议的情况下才可将此类事情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
成员方在下列情况下可对本协定的利益予以否定:
-
如果这项服务系由非本协议成员方境内所提供;或者虽在成员方的境内提供,但拒绝接受的成员方对其可不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
至于海运服务,如这项服务的提供:
-
来自按非成员方法律注册的船只;或虽按成员方法律注册的船只, 但拒绝接受的成员方对其可不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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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非成员方的全部或部分由个人运营和/或使用的船只;或虽来自成员方的船只,但否定利益的成员方对其可不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 对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提供者,如果不是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或虽是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但否定利益的成员方对其可不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第二十八条 定 义
就本协议而言:
-
“措施”系指由一成员方,不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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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提供”系包括生产、分配、营销、销售和交付一项服务;
-
“成员方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系包括下列内容有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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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支付或使用一项服务;
-
与服务提供有关的准入和使用,为那些成员方所需供社会普遍使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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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员方的人们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现场提供服务,包括在商业现场;
- “商业现场”系指建立在一成员方的境内的任何形式的业务或专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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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购入或维持一个法人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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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目的是为了提供服务;
- 一个服务“部门”系指:
-
关于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已在成员方的计划表中说明,是那项服务的一个或更多、或全部或分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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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该项服务部门的全部,系指包括它的所有分支部门;
- “另一成员方的服务”系指一项服务由哪一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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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或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或以海洋运输而言,由按照另一成员方的法律注册的船只,或由另一成员方的人通过对一船只的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或利用所提供的服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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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商业现场或通过自然人的到场而提供的一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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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者”系指提供一项服务①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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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垄断者”系指在一成员方境内有关市场上的国营或私营的任何人士,被该成员方正式授予或委派或事实上认为是该项服务的唯一提供者;
① 当一项服务不是直接地由一法人所提供,而是通过诸如分公司或代表机构的商业现场的其他形式所提
供;然而,通过上述形式的到场,服务提供者(法人)应与本协议项下对服务提供者所规定的待遇相一致。这类待遇应延伸到通过现场的服务提供,但不需延伸到服务提供者位在境外任何其他地区的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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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消费者”系指接受或使用一项服务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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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系指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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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成员方的自然人”系指居住在另一成员方或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并受制于该另一成员方法律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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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该另一成员方的国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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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该另一成员方的永久居留权,倘若一成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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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国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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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服务贸易的措施上,按照本协议在接受或同意时的通知,对永久居民如同对本国国民一样给予实质上的同等待遇。在这种条件下,一成员方没有义务需给上述居民要比另一成员方给予的条件更为优惠。上述通知,对那些永久居民按照它们的法律和规定,应保证他们和其他成员方对它的国民承担同样的责任。
(1)“法人”系指在适用的法律下所适当设立或组成的任何合法实体, 不论它是为了盈利或别的目的,也不论是私有或政府拥有,包括任何公司、托拉斯、合伙企业、合营公司、独资所有或联合组成的形式。
- “另一成员方的法人”系指下述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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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制于另一成员方所设立或组成的,并在该成员方或任何另一成员方境内从事实质性的商业活动;或
-
就月贸贸易而言,它是通过商
-
该成员方的自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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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款(i)项所认定的另一成员方的法人;
- 一个法人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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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成员方的人士所拥有,而其利润中的 50%以上的股权利润归该成员方的人士所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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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一成员方的人士所控制,而这些人士有权任命大部分的董事, 或能以其他法定途径指挥其行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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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于另外的人士,当其控制他人或被他人所控制,或当其与其他人士均被同一人士所控制。
- “直接税”系包括全部所得税、全部资本税、所得税或资本税的组成部分,包括从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款、财产、继承和馈赠税、企业支付的全部工资或薪金税以及资本的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 附 录本协议的附录均系本协议的整体组成部分。
关于免除第二条义务的附录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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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录详细说明一成员方在本协议生效时,免除第二条第 1 款项下规定义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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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如实施任何新的免除义务,应按该协议第九条第 3 款处理。
审查
- 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对所有准许 5 年以上的免除义务加以审查。首次审
查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 5 年内进行。
- 服务贸易理事会审查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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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产生需要兔除义务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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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需作任何进一步审查的日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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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员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第 1 款义务规定所采取的特别措施,自免除生效之日起中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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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上项免除的期限应不超过 10 年,无论如何,它们应根据下一个回合的贸易自由化谈判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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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员方在引用与本协议第二条第 1 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时,应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有关免除的终止期限。
免除第二条义务的目录
[根据第二条第 2 款已同意免除义务的目录,此处将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条约副本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