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关于国际服务贸易流量所涉及的范围,现在我们有了一个原则的规范, 但是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界定标准的理解。原则规范是由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组织(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给出的,该协定已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本”的第 17 章于 1994 年

4 月 15 日正式签署生效。不过,一些国家及其学术代表以服务业产品(服务) 区别于物质产业产品(货物)的产品特性为界定标准,形成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所谓狭义定义;而另外一些贸易和投资观点的拥护者则以国际经济关系中国际收支流量的统计项目为依据,形成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所谓广义定义,以下我们先从原则的规范开始,对这个范围界定的问题作一些讨论。

  1. 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原则规范。

在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上,1986 年 9 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第 1 次把服务贸易列入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议程之中,并设立单独的谈判组与货物贸易谈判分轨进行。1990 年底,经历了近 4 年的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谈判组于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后又经过若干年修正,于 1993 年底形成正式协定,并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最

后文本”的一揽子协议之一,于 1994 年 4 月 15 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正式

签署生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 1 部分第 1 条对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的规定是:

l)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1. 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

  2. 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一成员方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

该定义中的“成员方”指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约成员国。此外, 关于“服务”的概念,《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是:

  1. 除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外,本协议所指的“服务”系包括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

  2. 所谓“为政府当局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系指既不是商业性质的, 又不与任何一种或多种服务相竞争的各类服务。

显而易见,多边贸易谈判所原则规范的国际服务贸易,重点是突出其相对特殊的贸易形式和国际经济往来的属性。而对“服务”本身所涵盖的内容, 则除了将“为政府当局实施职能的服务”排除之外,根本就未做具体说明或定义,因此这种原则规范的实施便可以有不同的解释。

  1. 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范围。

由于国际多边谈判的原则规范并不能明确地界定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因此人们对这个概念的范围就有了自己的理解。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项目的确定主要根据两点:一是看该项目是否确实属于服务业产品的交易,即交易对象是否具备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不可贮藏,并且是非实体形态的;二是看该项目是否严格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贸易概念。属于服务业产品,但并不进入国际经济往来的项目,当然不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如“为政府当局实施职能的服务”等。然而属于服务业产品,也参与国际经济往来,但却不严格符合贸易的定义,如服务项目的国际间单方面转让(由一国无偿地向

他国提供的服务),服务要素的跨国投资等,也必须从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中排除。只有那些符合严格贸易概念的服务产品的国际交易,才被视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根据这样的界定标准,我们可以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作归纳性的定义:1)国际运输(海运、空运和陆运);2)国际旅游;3)国际金融服务(包括保险);4)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软件和资料服务;5)国际咨询服务(包括会计、律师等);6)建筑和工程承包等劳务输出;7)国际电讯服务;8)广告、设计、会计管理等项目服务;9)国际租赁服务;10) 商品的维修、保养、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11)国际视听服务;12)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服务;13)商业批发与零售服务;14)知识产权

(工业产权和版权)服务;15)其他官方国际服务等。

在以上这些服务业产品的集合中,除建筑和工程承包服务可能会引起一些定义上的疑义之外,其他都具备服务业产品的基本特点是没有多少疑问的。只是关于这个集合中某些项目的内涵是否完全界定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贸易概念之内,我们则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这里我们以国际金融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为例,来说明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范围重视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概念区别。

国际金融服务实际包含着两个层次的涵义:一是一国的金融业向外国客户提供各种各样的金融业务服务,如换汇、押汇、国际结算、汇款、信用证担保等;二是一国的金融资产相对他国的流进流出,如跨国购买股票、证券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信贷等。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把第一个层次的国际金融服务包括在内,而把第二个层次的国际金融服务排斥在外,理由是这种涵义的国际金融服务涉及资本的国际投资,因而不属于贸易的范围。另外, 像知识产权服务这样的项目,也有着类似的问题。工业产权的专利、商标、厂商名称、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思想产品的各种版权等,如果其所有者是以某种方式将它们出售给国外居民,则这种国际间的交易属于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范围。如果其所有者只是将其作为跨国投资的一方产权(部分或全部), 则这种知识产权服务必须从狭义国际服务贸易范围中剔除。对其他类似的国际服务项目,都应作相同的理解。

  1. 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范围。

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划定是以一国的国际收支流量的统计程序为依据的。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收支统计程序,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国际收支流量可以归纳成以下几个主要项目,见表 1—1。

表 1—1: 国际收支的构成

1.经常项目(CurrentAcount):

①商品或货物进出口(有形贸易)

②服务进出口(无形贸易)

③单方转让

2.资本项目(CapitaIAcount)

①长期资本流动(金融资产的输出和输入)

②短期资本流动(金融资产的输出和输入)

  1. 储备总额的变动

  2. 错误和遗漏

表中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是国际收支流量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前者代表着一个国家对外经济关系中的非货币的“实际往来”,而后者则代表着

该国对外经济关系中的金融资产往来。显然,根据国际收支流量的统计分类, 国际服务贸易流量所涉及的范围是可以按照剩余法来确定的,即商品贸易和无偿转让以外的,所有可以引起国际收支的“实际往来”(经常项目)增减变化的内容,都可以归属到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这个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所存在的问题是:除了包含了狭义国际服务贸易概念的所有内容之外,国际投资收益流量也被吸收到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换句话说,广义国际服务贸易包括资本报酬项下的收入或支出—— 利息、股息和利润。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这种广义界定究竟可不可以被接受,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多边谈判过程中,不同经济地位的国家持不同的立场, 学术界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看待资本要素的国际流动。如果把资本要素的跨国流动理解为资本要素的跨国服务,则利息、股息及利润就是资本要素服务的报酬,这当然就同劳动力要素跨国服务一样,可以视作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如果只把资本要素的跨国流动视作投资,则利息、股息及利润的流量被划入国际服务贸易的流量就完全是统计意义的。不过,目前国际上广泛接受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应当说是属于广义的。所以在本书以后的讨论中,如不特别强调,也是在广义上使用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