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电讯谈判的附录

  1. 本协议第二条和关于免除第二条义务的附录规定,包括对一成员方应予维持而与最惠国待遇不相一致的任何措施需列入附录的要求,对基础电讯只有在下述日期始能生效:
  1. “基础电讯谈判的部长决议“依照第 5 款决定的实施日期;或

  2. 如果谈判失败,在基础电讯谈判组为这一决定提供最后报告的日期。

  1. 上述第 1 款不适用于列入一成员方计划表中有关基础电讯承担的任何特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