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基本精神。所谓服务贸易自由化就是指服务业在各国或地区间没有障碍地自由流动。货物贸易可以通过减少以至最终消除关税壁垒来达到自由化的目的。服务贸易不存在关税问题,但却存在着同货物贸易相似的非关税壁垒。在 WTO 体制下,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的。

  1. 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是指,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无条件地以相同待遇和相同交换方式给予其他 WTO 成员。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WTO 体制继承这一基本原则,并将其完整地移植到服务贸易协定中。

  2. 透明度。《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成员方应该迅速将涉及或影响其国内市场服务贸易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以及所有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做出的,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如果它是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签字国,则该项国际协定也必须予以公布。这一有关服务贸易的“透明度” 条款,显示出 WTO 体制更加严格的政策监督特点。

  3.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任何参加方都应向提供服务的另一签约方开放其本国市场。一国向另一国开放服务市场时,应给予对方相应的待遇,创造一定的条件,并允许对方在可能范围内选择他最满意的一种提供服务方式,即各 WTO 成员的服务市场都不能封闭,而必须是开放竞争的。国民待遇规定要求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服务业及服务提供者在所有法律、规章、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国内的服务业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4. 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各国都同意,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比较落后,其服务贸易在世界上所占的比重较小,应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和发展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扩大出口能力,开放市场。但考虑到一些国家的困难和实际情况,应做出某些具体规定,实行一些临时的例外和保护措施。

  5. 逐步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下全部放开,对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各国应就逐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进行定期谈判,逐步降低或消除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同时也指出,对个别发展中国家在开放领域及开放进度等方面要“给予适当的灵活性”。

通过以上这些方面我们可以了解,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作为 WTO 体制的组成部分,将构成未来国际服务贸易体制的原则、规则和系统的行为准则,因此必然会有力地推动全球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从而对世界经济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