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服务谈判的附录

  1. 本协议第二条和关于免除第二条义务的附录规定,包括一成员方应予维持,而与最惠国待遇不相一致的任何措施,需列入附录的要求,对国际运输、辅助服务及进入和使用港口设施,只有在下列日期始能生效:
  1. 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决议依照第 4 款决定的实施日期;或

  2. 如果谈判失败,在海运服务谈判组为这一决定提供最后报告的日期。

  1. 上述第 1 款不适用于列入一成员方计划表中有关海运服务的任何特定义务。

  2. 从第 1 款述及的谈判结束,至实施日之前,尽管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成员方在这一领域中得全部或部分改进、修改或撤销它的特定义务,而不

需提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