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体制的特点

同以往的关贸总协定(GATT)体制相比较,WTO 体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法律制度的正式性,第二是协定内容的广泛性,第三是 WTO 体制的统一性。下面我们分别予以说明。

就法律制度的正式性而言,关贸总协定是缔约国之间的契约性文件,尽管事实上是作为国际贸易组织存在的,但它非常松散,一直是根据 1947 年的“临时适用议定书”进行活动的,因此缺乏牢固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关贸总协定的这种“临时适用”的性质,虽基本上不妨碍关贸规则的适用和 GATT 体制的运转,但从法律制度上看,特别是同国际经济体系中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相比,关贸体制显然是先天不足的。相反,WTO 体制不仅将关贸总协定的临时适用性质在法律上转变成正式适用性质,而且还以 WTO 协定为基础,建立起一整套的组织机构,包括 WTO 本身、下设权力机构、各行政执行机构、“司法”机构和政策监督机构。作为正式的国际组织,WTO 是国际法主体,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其职员及其成员的代表,均享有联合国大会 1947 年通过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之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兔。因此, WTO 及其职员和成员的代表享有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同样的待遇。然而,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联合国专门机构不同,WTO 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也不隶属于联合国。有人称其为政治联合国之外的经济联合国。

WTO 协定在整体上比 GATT 协定的内容更丰富,适用范围更大。GATT 体制以关税减让为起点,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调整货物贸易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国际贸易规则。WTO 体制则不仅包括原有的及“乌拉圭回合”修订和补充的货物贸易方面的规则,而且还包括在“乌拉圭回合”中新制定的议题规则, 如服务贸易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的协定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的规则等。WTO 体制还首次设立定期审议其成员贸易政策的机制,以保证对各成员贸易体制的多边监督。此外,WTO 体制还建立了一个较完整的、适用于所有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多边贸易规则的遵守和执行。

WTO 体制的统一性体现在各成员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同时一并加入 WTO 所有协定及其附属协定,这种加入方式称作为“一揽子加入方式”

(Singleundertaking)。GATT 体制基本上是以关贸总协定文本为主协议, 以“东京回合”中谈成的非关税方面的 9 个守则以及多边纺织品协议为附属协定的两层结构。由于附属协定允许缔约方和非缔约方选择签署参加,因而导致各国可以按照自己的评价标准有选择地加入 GATT。这种“点菜式”的参加方式使得 GATT 体制不够严谨,特别是在主协议的条款同附属协定条款的条文方面,时常出现交叉、重叠乃至冲突的现象。WTO 体制则要求各成员国“一揽子加入”所有的 WTO 协议,不再容许“点菜式”的选择参加,从而有利于建立一个完整的多边贸易体制。

WTO 体制虽然在体制职能和规范竞争规则上较之GATT 体制有了许多改进和完善,但作为一种新的全球贸易制度安排,仍然存在着一些内在的缺陷。由于不同成员国之间的矛盾和分歧,WTO 的许多规则很不明确,有的规则可行性差,甚至有些规则具有明显的偏袒性。WTO 体制的这些缺陷往往会被体制内的部分成员国加以利用,成为对他国实行歧视和保护主义的借口。比如说,WTO 的反倾销规则的内在缺陷就很容易被少数发达国家利用来对发展中国家造成损害。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上具有明显的低成本优势,加之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严格规范的成本管理和簿记制度, 因此最容易成为反倾销这一貌似公平的 WTO 条款的受害者。此外,发达国家一直主张把诸如环境保护和劳工保护的内容纳入 WTO 体制,其用意在于用苛刻的环境保护和劳工保护标准来抵消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劳动力成本优势。环境保护已纳入 WTO 体制之中,但有关规定非常模糊;劳工保护的内容仍将是 WTO 成员国的重要谈判议题。

总之,WTO 体制今后需要继续谈判的问题还很多,诸如文本与附件的协调统一问题,灰色区域问题,保障措施以及农产品、纺织品补贴等问题,都将是 WTO 体制运行中的棘手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服务贸易问题,它是“乌拉圭回合”制定的最主要的新协议,涉及部门广,其条款应如何具体实施和修订都缺少历史经验,因此将会成为 WTO 体制中最有研究价值的课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