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同服务贸易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它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极受重视,并被列为独立的谈判议题之一。然而知识产权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争论最为激烈的议题之一。经过以印度、巴西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和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讨价还价,1990 年 12 月“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小组起草了一份《知识产权守则草案》,1991 年 12 月又经修改后通过了《关于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的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
正如其名称所表示的那样,“乌拉圭回合”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并非是关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协议,而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 TRIP)的协议,这显然是考虑了发展中国家意见的结果。不过就协议的内容来看,关于知识产权的绝大多数问题均有所
涉及。协议共分为 7 个部分。第 1 部分为总则和基本原则;第 2 部分为知识
产权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第 3 部分为知识产权的实施;第 4 部分为知
识产权的政治和保持以及相关的程序;第 5 部分为争议的防止及解决;第 6
部分为转让手续;第 7 部分为惯例与最后条款。协议的容量较之服务贸易协议要大得多。
和过去颁布的各项有关知识产权的单项多边协议相比,“乌拉圭回合” 通过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一项内容更为广泛,标准更为严格的协议。这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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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范围更为广泛。协议不仅将知识产权所有的形式均包括在内,甚至还将未申请专利的秘密技术(Know—How)等不属知识产权的内容也包括在内。协议关于“未泄露信息”的规定对秘密技术提供了几乎同专利同样严格的保护。对于计算机软件等新的知识载体,协议也要求给予同“文学作品”一样的版权保护。此外,医药、化工、食品等也被列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这些都是过去的知识产权协议所没有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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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更为严格。协议在保护的有效期限、权利范围等方面都较已有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更长、更宽。例如协议规定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应低于 15 年,药品为 20 年,商标的保护期限不应
低于 10 年,无论是在专利方面还是在商标方面协议都鼓励各缔约国采取更长的保护期。协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法方面也作了详细规定,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民事、刑事程序等。这些在以前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中一般视为各国的内部事务而不加规定。
- 在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争端方面,协议也制定了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协调解决机制。而目前已有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则缺乏这样一种机制。
从上述内容可以明显地看出,“乌拉圭回合”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协议中也得到了某些照顾。例如协议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既要肯定发明创造者所作出的贡献,也要有助于那些因传播知识而受益的人们,有利于技术的交流和革新。各缔约国有权采取它认为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或有害于国际技术交流的行为。协议还规定:在知识产权政策方面,各缔约国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来维持本国的善良风俗、国家安全、公共保健和营养及对社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部门。协议还反对各成员国相互间诉诸或溯及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任何单方面的措施,反对为保护本国知识产权而制造违反GATT 原则的贸易障碍。此外,在实施本协议的过渡安排方面,也对发展中国家作了优惠的规定。如一般缔约国的过渡期为 1 年,而发展中国家则为 5 年,
最不发达国家为 10 年。在食品、药品、化学品等发展中国家过去未予保护的
领域,亦可有 10 年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