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特勒法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国经济受到重大损失。1940 年至 1945 年,保守党、自由党和工党组成联合内阁,邱吉尔担任首相。在向德、意、日法西斯势力宣战的同时,英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教育方面颁布了新的法令。

1944 年,邱吉尔联合政府通过了以当时的教育署主席巴特勒命名的“巴特勒法案”。该法案的中心内容仍在于调整教育领导体制和谋求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衔接,以加强国家对教育的领导,并为进一步真正实现中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口号创造条件。

这项教育法案的主要内容是:

①加强国家对教育的领导。废除原来只负督导责任的教育署,设立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教育。法令规定,教育部长除负责促进国民教育,发展为完成国民教育目的而设的教育机关外,还要监督和领导各地方的教育事业。这个规定表明,国家对教育的领导权与控制权加强了。与此同时,保留郡级教育行政机构,并扩大其办学权限。因此,英国的教育领导体制具有明显的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相结合的性质。

除中央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外,法令还规定建立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作为教育部长的咨询机构。②初等教育通过三种学校来完成。2 至 5 岁进保育学校,5 至 7 岁进幼儿学校,7 至 11 岁进初等学校。有的地方如果设立 5 至 11 岁的初等学校,则可在学校附设保育班,招收 3 至 5 岁的儿童。

③中等教育是初等教育的延续,每个儿童满 11 岁后,需参加国家规定的

“11 岁选择性考试”,即“11+考试”。然后根据成绩、能力和学习倾向的不同免费进入三种中等学校:一是文法中学,主要目标是为升大学做准备; 二是技术中学,课程偏重技能知识、体育和手工,主要进行技术教育;三是现代中学,注重一般文化知识学习,为学生走向生活做准备。现代中学的毕业生不能报考大学。法令还明确规定,儿童凡在 11—15 岁期间所受过的教育,均被认可为“受过中等教育”。

④设立不同教育经费来源的各种类型学校,分为:公立学校,由地方教育当局设立,并负担全部经费;私立学校,由教会或 民间团体设立,它们又因接受地方教育当局资助的多少而分为受当局管理的学校、接受当局补助的学校和特别给以安排的学校等;独立学校,主要指公学,学校财产独立, 不受公款补助,在学校行政管理上独立于国家教育制度之外,但接受教育部的视察。

⑤对结束了义务教育但未能升学的青年进行免费继续教育,至 18 周岁止,这种教育主要是职业技术方面的教育。

⑥推广宗教教育。所有公、私立学校每天都要进行集体祈祷活动,并开设宗教教育课程。

⑦设立大学奖学金,以此加强对高等教育的控制。

1944 年教育法是英国教育制度发展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法令,是战后教

育改革总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基础。它继承并集中了 19 世纪以来英国历次重要教育法令所提出的教育改革要求,并与战后对教育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 成为英国教育发展史上发挥最重要作用的教育改革法。该法延长了义务教育年限,把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制定了继续教育制,这些都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它仍未改变英国教育的双轨制,未能解决二三十年代以来的学校三轨制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