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教育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经济的衰落使教育中的矛盾日渐突出。同时在战争过程中,英国政府看到了德国广泛实施国民教育所取得的成果,使他们开始着手对国民教育中的不足加以改革。1918 年,英国国会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又称《费舍教育法》。这一法令正式提出地方政府必须资助开办幼儿学校和幼儿班,为 2 至 5 岁儿童提供上学机会,以利于从小发展儿童的体质和智力。
《初等教育法》规定,禁止使用 12 岁以下的童工;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
到 14 岁;初等学校分为 5 至 7 岁和 7 至 11 岁两个阶段。在教学内容中注重贯彻“儿童中心”的原则,以活动课和艺术课为主。